原告武漢鑫歐亞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洪山區(qū)八坦路。
法定代表人陳敏,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何新權,湖北觀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林娜,湖北觀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系武漢市武昌區(qū)新亞機電產品經營部個體工商戶負責人)。
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武區(qū)民初字第02697號財產保全的裁定,現(xiàn)因原告武漢鑫歐亞電器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某某已達成和解,雙方之間債權債務已實際履行完畢。原告武漢鑫歐亞電器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請,要求解除對被告王某某所有的位于武漢市武昌區(qū)千家街6-16號育才公寓4棟3單元6樓2號房產及對原告武漢鑫歐亞電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蔡甸區(qū)賢集鎮(zhèn)8棟房產的查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對被告王某某所有的位于武漢市武昌區(qū)千家街6-16號育才公寓4棟3單元6樓2號房產的查封。
二、解除對原告武漢鑫歐亞電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蔡甸區(qū)賢集鎮(zhèn)8棟房產的查封。
審 判 長 李丹 人民陪審員 倪楊 人民陪審員 李華
書記員:肖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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