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誠力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黃陂區(qū)盤龍城一路特18號。
法定代表人錢樹東,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建學,湖北乾泰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委托代理人陳文,湖北乾泰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湖北順康基礎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文星小區(qū)一棟三單元二樓。
法定代表人余書松,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尹述才,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quán))。
原告武漢誠力商品砼有限公司訴被告湖北順康基礎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武漢誠力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經(jīng)審查,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武漢誠力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105元,由原告武漢誠力商品砼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李黎嘉
書記員:肖子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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