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百信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萬達廣場二期第6幢2層8號。
法定代表人:魏佳,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高爽,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劉毅萍,該公司職員。
被告:湖北東潤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東西湖走馬嶺橋頭街99號。
法定代表人:戴景怡,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黃贏,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方媛,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武漢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百信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信公司)訴被告湖北東潤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潤公司)、被告王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百信公司訴前申請對被告王某某財產(chǎn)進行了保全。本院2014年12月21日立案,適用簡易程序,后依法轉為普通程序,由審判員李紀鋼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方軍、人民陪審員陳仁亮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百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爽、委托代理人劉毅萍,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方媛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東潤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百信公司訴稱:2013年7月18日,被告東潤公司與原告百信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被告東潤公司向原告百信公司借款人民幣5,000,000元,借款期限為3個月,自2013年7月18日至2013年10月17日,月利率為1.5%,同時,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百信公司簽署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為該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保理費用和實現(xiàn)債權的其他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公告費、送達費、差旅費等)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簽署后原告百信公司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向被告東潤公司放款人民幣5,000,000元,但被告東潤公司未依約歸還本息。2013年12月25日,被告東潤公司承諾5日內結清全部欠息,2014年4月30日前清償全部借款,并保證按期支付利息,否則全部借款本息按日按本息總額的3‰支付違約金。但被告東潤公司未履行承諾,被告王某某亦未及時清償上述債務,原告百信公司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本院請求判令:1.被告東潤公司償還借款本息人民幣5,257,500.00元(利息從2013年7月18日計算至2014年4月30日),實現(xiàn)債權費用300,000.00元,兩項合計人民幣5,557,500.00元;2.被告東潤公司從2014年4月30日起以全部借款本息為基數(shù)按每日3‰計付逾期違約金;3.被告王某某對上述第1、2項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東潤公司未提交答辯狀。
被告王某某辯稱:對本息的金額存在異議,原告百信公司沒有附上計算公式,不清楚是否是按照合同約定計算。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人民幣300,000元沒有提供憑證;第2項訴訟請求存在重復計算,其違約金的標準過高,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應當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針對第3項請求,被告王某某作為保證人只需在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該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是貸款金額總和的2%,且所有損失的總和不應當超過司法解釋所規(guī)定的24%。
原告百信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1.原告百信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被告東潤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被告王某某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被告的主體資格;
證據(jù)2.借款合同:證明原、被告構成借款合同關系及借款具體內容;
證據(jù)3.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證明被告王某某為合同項下債務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證據(jù)4.電子轉賬憑據(jù)及借款收據(jù):證明原告百信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向被告東潤公司放款人民幣5,000,000元;
證據(jù)5.《借款協(xié)議》:證明被告東潤公司對于還清借款的承諾及違約金事項;
證據(jù)6.《借款合同》、《股東會決議》、《貸款催收通知書》、案外人戴翔翔身份證件:證明案外人戴翔翔身份;
證據(jù)7.公告費票據(jù):證明實現(xiàn)債權費用;
證據(jù)8.電子回單2份:證明被告東潤公司共償還利息人民幣450,000元。
被告東潤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被告王某某為支持其答辯意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第一組
證據(jù)1.被告王某某個人聲明三份:證明被告王某某是案外人武漢興鑫榮昌工貿有限公司、案外人武漢晟昶工貿有限公司、案外人湖北坤瑞工貿有限公司的實際投資人和實際控制人;
第二組
證據(jù)2.所有關聯(lián)公司向原告百信公司付款的憑證:證明被告王某某作為擔保人向原告百信公司有過還款行為,還款人民幣9,350,000元。
經(jīng)庭審質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原告百信公司證據(jù)1、3、7、8,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可,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jù)本院做如下認定:原告百信公司證據(jù)2,被告東潤公司未提供相反證據(jù)予以反駁,被告王某某對借款事實及由其承擔擔保責任并無異議,該證據(jù)經(jīng)本院核對原件無異,該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百信公司證據(jù)4,被告東潤公司未提供相反證據(jù)予以反駁,被告王某某對電子轉賬憑證真實性沒有異議,對原告百信公司提供的收據(jù)不發(fā)表質證意見,結合上述轉賬憑證,本院對該證據(jù)予以采信;原告百信公司證據(jù)5,該借款合同三方與本案原、被告均不相同,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認定;原告百信公司證據(jù)6,被告東潤公司未提供相反證據(jù)予以反駁,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但結合原告百信公司證據(jù)5,本證據(jù)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認定;被告王某某證據(jù)1無法達到其證明目的,該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王某某證據(jù)2,原告百信公司對其中部分付款予以認可,但認為還款時間在雙方借款之前,并非因本案還款,被告王某某的代理人亦并不清楚相應款項發(fā)生原因,其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7月18日,被告東潤公司與原告百信公司簽訂編號為“2013年百信借字第071801號”的借款合同,約定被告東潤公司向原告百信公司借款人民幣5,000,000元,借款期限為3個月,自2013年7月18日至2013年10月17日止。如貸款實際發(fā)放日期與上述起始日不一致,則貸款發(fā)放日期以借款借據(jù)載明的日期為準,還款日亦相應順延,具體以借款借據(jù)記載的為準。月利率為1.5%,利息從貸款放入被告東潤賬戶之日起按實際放款額和實際占用天數(shù)計算,每月計息一次,計息日為每月的18日。如被告東潤公司不能按期歸還該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和償付應付費用情況下,原告百信公司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所有費用,均由被告東潤公司全數(shù)負擔,被告東潤公司授權原告百信公司直接從其銀行賬戶中扣除。被告東潤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視為違約,原告百信公司有權從違約發(fā)生之日起按月按貸款金額總和加收2%違約金。被告王某某作為保證人,須向原告百信公司出具不可撤銷擔保書。同日,被告王某某作為保證人向原告百信公司出具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約定被告王某某自愿為被告東潤在借款合同項下所欠所有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013年7月19日,原告百信公司向被告東潤公司放款人民幣5,000,000元。原告百信公司自認截至庭審時止,被告東潤公司分別于2013年9月10日償還利息人民幣150,000元、2014年3月償還利息人民幣225,000元、2014年6月24日償還利息人民幣75,000元,共計人民幣450,000元。因被告東潤公司未清償剩余借款本息,被告王某某亦未及時清償上述債務,原告百信公司訴至本院請求依訴予判。
另查明:原告百信公司為實現(xiàn)債權,共花費公告費人民幣560元。
本院認為:原告百信公司與被告東潤公司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該協(xié)議履行各自義務?,F(xiàn)被告東潤公司未按期歸還本息,原告百信公司主張被告東潤公司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000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雙方合同約定,如貸款實際發(fā)放日期與上述起始日不一致,則貸款發(fā)放日期以借款借據(jù)載明的日期為準,還款日亦相應順延,具體以借款借據(jù)記載的為準,利息從貸款放入被告東潤公司賬戶之日起按實際放款額和實際占用天數(shù)計算,每月計息一次,本案原告百信公司實際放款之日為2013年7月19日,原告百信公司主張的利息本院從2013年7月19日支持至2014年4月30日,經(jīng)本院計算,欠付利息應為人民幣255,000元(9個月×5,000,000×1.5%+12天÷30天/月×5,000,000×1.5%-450,000=255,000),原告百信公司主張的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符合雙方合同約定,但其人民幣300,000元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jù),本院按其舉證的公告費人民幣560元予以支持;原告百信公司主張被告東潤公司從2014年4月30日起以全部借款本息為基數(shù)按每日3‰計付逾期違約金沒有合同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調整為雙方借款合同約定的按月按貸款金額總和加收2%違約金,即每月人民幣100,000元,并調整為從2014年5月1日起;被告王某某自愿為前述借款合同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原告百信公司主張被告王某某為前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北東潤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武漢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百信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幣5,000,000元、利息人民幣255,000元(利息計算至2014年4月30日)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人民幣560元;
二、被告湖北東潤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武漢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百信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從2014年5月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按每月人民幣100,000元標準計算);
三、被告王某某對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被告湖北東潤礦業(yè)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四、駁回原告武漢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百信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703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合計人民幣55,703元,由原告武漢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百信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2,114元,被告湖北東潤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53,589元。因此款原告武漢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百信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已墊付,被告湖北東潤礦業(yè)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內支付給原告武漢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百信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53,58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按照不服部分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費匯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67;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行號: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李紀鋼
人民陪審員 方軍
人民陪審員 陳仁亮
書記員: 董瀟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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