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精測電子衡器有限公司
鄭磊(湖北君任律師事務所)
宜昌宜量儀器有限公司
陳云飛(湖北楚雄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武漢精測電子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吳家山臺商投資開發(fā)區(qū)銀湖科技產(chǎn)業(yè)園特102號。
法定代表人張松華,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鄭磊,湖北君任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原審被告)宜昌宜量儀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開發(fā)區(qū)廈門路2號。
法定代表人羅漢國,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云飛,湖北楚雄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武漢精測電子衡器有限公司、宜昌宜量儀器有限公司因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宜昌市三峽壩區(qū)人民法院(2013)鄂三峽民初字第007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張曉燕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李建敏、畢勇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因當事人在二審提供了新的證據(jù),可能影響本案的審理結果,原審判決不屬錯誤裁判。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宜昌市三峽壩區(qū)人民法院(2013)鄂三峽民初字第00776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宜昌市三峽壩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武漢精測電子衡器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815元、上訴人宜昌宜量儀器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4058元,本院均予以退還。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因當事人在二審提供了新的證據(jù),可能影響本案的審理結果,原審判決不屬錯誤裁判。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宜昌市三峽壩區(qū)人民法院(2013)鄂三峽民初字第00776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宜昌市三峽壩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武漢精測電子衡器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815元、上訴人宜昌宜量儀器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4058元,本院均予以退還。
審判長:張曉燕
審判員:李建敏
審判員:畢勇
書記員:張鵬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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