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精工電梯工程有限公司
李義江(湖北成和誠律師事務所)
武漢天證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原告武漢精工電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qū)武珞路7巷68號紅鑫花園A1-2-6-4號。
法定代表人劉傳海,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義江,湖北成和誠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
被告武漢天證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qū)洞庭街53號。
法定代表人但召紅,該公司
負責人。
本院在審理原告武漢精工電梯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武漢天證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武漢精工電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請,請求依法對被告武漢天證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銀行存款750000元或其他等值財產、應收債權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第一百零二條 ?、第一百零三條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八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武漢精工電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擔保人黃長英提供的坐落于武漢市武昌區(qū)武珞路七巷68號紅鑫花園AXXX房產【房屋所有權證號:武房權證昌字第××號】;
二、凍結武漢天證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價值750000元的其他等值財產。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第一百零二條 ?、第一百零三條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八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武漢精工電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擔保人黃長英提供的坐落于武漢市武昌區(qū)武珞路七巷68號紅鑫花園AXXX房產【房屋所有權證號:武房權證昌字第××號】;
二、凍結武漢天證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價值750000元的其他等值財產。
審判長:鄭勇前
審判員:劉義鎖
審判員:夏琳
書記員:劉暢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