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海某電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洪山區(qū)武珞路717號兆富國際大廈810室。
法定代表人:徐立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梅澤鎏,湖北搏發(fā)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黃雨,湖北搏發(fā)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武漢力地液壓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東西湖區(qū)臺商投資區(qū)新溝工業(yè)園。
法定代表人:朱明禮,該公司總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武漢海某電氣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武漢力地液壓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武漢海某電氣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武漢海某電氣科技有限公司撤訴的意思表示真實,并自行處置訴訟權利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武漢海某電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因撤拆減半收取為454元,由原告武漢海某電氣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向 真
書記員:姚紫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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