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海某環(huán)保材料有限公司
陳強(湖北思敏睿律師事務所)
崔珍珍(湖北思敏睿律師事務所)
武漢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武漢海某環(huán)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qū)中北路109號安順家園1棟1單元6層1號。
法定代表人:查劍平,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強,湖北思敏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崔珍珍,湖北思敏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qū)民主路596號。
法定代表人:段香蓮。
本院在審理原告武漢海某環(huán)保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告武漢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武漢海某環(huán)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凍結被告武漢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700000元或查封其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并提供原告所有的兩輛混凝土攪拌運輸車(鄂A×××××、鄂A×××××)作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武漢海某環(huán)保材料有限公司財產保全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第一百零二條 ?、第一百零三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凍結被告武漢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700000元或查封其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
二、查封登記在原告武漢海某環(huán)保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兩輛混凝土攪拌運輸車(鄂A×××××、鄂A×××××)。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武漢海某環(huán)保材料有限公司財產保全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第一百零二條 ?、第一百零三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凍結被告武漢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700000元或查封其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
二、查封登記在原告武漢海某環(huán)保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兩輛混凝土攪拌運輸車(鄂A×××××、鄂A×××××)。
審判長:姜黎
書記員:周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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