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泰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吳家山臺商投資區(qū)油紗路特2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法定代表人:孫兆宏,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胡云飛,湖北百思得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付某某。被告:皮某。
原告武漢泰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與被告付某某、皮某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武漢泰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武漢泰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武漢泰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25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武漢泰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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