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曉陽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東西湖區(qū)新溝鎮(zhèn)街道辦事處紡新街41號。法定代表人:黃曉陽,系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韓鎏,湖北英達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姜瑤,湖北英達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被告:武漢柏某康成健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江興路6號。法定代表人:張健。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志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武漢市江岸區(qū),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裝修工程欠款13500元及違約金(從竣工驗收二個月后開始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為準);2、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簽訂《裝修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形式裝修被告江漢大藥房門店,合同總價款為90000元,另外協(xié)議第六條約定“甲方未按合同的約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5%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對被告門店進行了裝修且裝修工程于2016年12月15日經(jīng)驗收合格,但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尾款18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F(xiàn)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被告辯稱,對原告所述事實無異議。原告主張的合同尾款要報總公司批準才能支付。對原告主張的違約金有異議,被告很早就要求原告到法院起訴,故違約金的起算時間應(yīng)從原告起訴后才能起算。圍繞訴訟請求,原告提供了《裝修協(xié)議》、《門店工程竣工驗收單》等證據(jù),經(jīng)庭審審核,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2016年8月22日簽訂《裝修協(xié)議》一份,約定原告為武漢柏某康成健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江漢大藥店以包工包料方式提供裝修服務(wù),合同總價款為90000元(含稅)。關(guān)于付款期限,合同約定被告于合同簽訂后支付總金額的50%即45000元,于施工至一半時支付45%即40500元,在完工后兩個月支付總金額的5%即4500元。若被告未按合同的約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5%支付違約金。后原告依約履行了裝修義務(wù)。2016年12月15日,被告在《門店工程竣工驗收單》上蓋章確認裝修工作完成,驗收合格。后被告未如約付款,現(xiàn)仍欠18000元未向原告支付。在庭審中,被告提出裝修質(zhì)量存在瑕疵,要求從上述欠款中抵扣4500元。原告否認存在質(zhì)量問題,但為避免訴累同意扣除4500元,現(xiàn)只向被告主張合同余款13500元。
原告武漢曉陽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武漢柏某康成健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志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裝修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應(yīng)認定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應(yīng)按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wù)。根據(jù)合同約定,被告應(yīng)于工程完工后兩個月內(nèi)支付完全部款項,被告未依約付款應(yīng)當承擔相應(yīng)的違約責任。雙方當事人對尚欠合同余款的金額沒有異議,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尾款135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標準過高,原告主張違約金按年利率24%計算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主張自起訴之日起算違約金的辯解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認定違約金應(yīng)從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竣工驗收后的兩個月)屆滿之日即2017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開始計算。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武漢柏某康成健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武漢曉陽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裝修款13500元;二、被告武漢柏某康成健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武漢曉陽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違約金(以135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期限履行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的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7元由被告武漢柏某康成健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負擔(被告武漢柏某康成健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魯 林
書記員:周楊夢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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