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斯某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蔡甸區(qū)常福工業(yè)園常興路特6號。
法定代表人:楊駿。
委托訴訟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市暢路通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黃陂區(qū)前川街定遠村六組。
法定代表人:陳海濤。
原告武漢斯某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與被告武漢市暢路通運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武漢斯某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以被告武漢市暢路通運輸有限公司已自動履行全部義務為由,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武漢斯某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在案件審理期間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武漢斯某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399元,減半收取計199.5元,由原告武漢斯某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肖新
書記員: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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