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請人:上海雅司特微粉碎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qū)徐涇鎮(zhèn)迮庵路XXX號XXX幢XXX層A區(qū)115室。
法定代表人:何克勤,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歡歡,上海方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武漢才文某某顯影材料進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
法定代表人:趙才文,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金平,男。
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滬0120民初21250號財產(chǎn)保全的裁定,申請人于2018年10月26日提出解除財產(chǎn)保全的申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被申請人武漢才文某某顯影材料進出口有限公司的訴訟保全。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審判員:沈敏蘭
書記員: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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