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武漢急先達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祥波。委托訴訟代理人程克武,湖北萬澤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反訴原告):中國人民解放軍九五一七四部隊。法定代表人代明。委托訴訟代理人許俊,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國慶。
本院在審理原告(反訴被告)武漢急先達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中國人民解放軍九五一七四部隊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告(反訴原告)中國人民解放軍九五一七四部隊于2017年12月20日提出反訴請求,本院予以合并審理?,F(xiàn)原告(反訴被告)武漢急先達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撤回本訴,同日,被告(反訴原告)中國人民解放軍九五一七四部隊提出申請,請求撤回反訴。
本院認為,原告(反訴被告)武漢急先達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反訴原告)中國人民解放軍九五一七四部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準許原告(反訴被告)武漢急先達物流有限公司撤回本訴的起訴;二、準許被告(反訴原告)中國人民解放軍九五一七四部隊撤回反訴的起訴。本訴案件受理費35,385(已減半收取),反訴費5,386元,合計40,771元,由原告(反訴被告)武漢急先達物流有限公司負擔35,385元,由被告(反訴原告)中國人民解放軍九五一七四部隊負擔5,3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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