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怡圖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qū)徐東大街20號福星惠譽國際城8棟2單元11層08號。法定代表人:吳麗波,執(zhí)行董事。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浩、潘文龍,湖北浩頌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汪文選,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葉賢驥,湖北良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怡圖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駁回武昌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2017年12月14日作出的昌勞人仲裁字【2017】第621號仲裁裁決書第二項裁決內容(被申請人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2016年9月16日至2017年5月2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8,916.52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5月16日,汪文選進入怡圖公司工作,并簽訂《員工試用期協(xié)議書》。2017年4月10日,汪文選在與案外人張洋一并向客戶進行系統(tǒng)展示時,因汪文選手機存在大量淫穢色情內容,致使系統(tǒng)展示無法進行,最終導致項目洽談失敗。事故發(fā)生后,汪文選主動提交離職申請,怡圖公司予以批準。2017年7月11日,汪文選向武漢市武昌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怡圖公司支付汪文選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期間二倍工資差額113,457.70元。該仲裁委員會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昌勞人仲裁字【2017】第621號仲裁裁決書,裁決怡圖公司一次性向汪文選支付2016年9月16日至2017年5月2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8,916.52元。原被告簽訂的《員工試用期協(xié)議書》實質上屬于書面勞動合同,汪文選轉正后,怡圖公司曾多次督促汪文選簽訂勞動合同,汪文選以身在外地沒時間為由予以拒絕。武昌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昌勞人仲裁字【2017】第621號仲裁裁決書第二項裁決內容錯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被告汪文選辯稱,怡圖公司所稱汪文選在與案外人張洋進行系統(tǒng)展示時手機有淫穢色情信息,實際上并不是如此,汪文選不存在任何工作失誤,其離職原因是怡圖公司不給報銷出差費用、加班費用;雙方簽訂了《員工試用期協(xié)議書》,但試用期滿后雙方并未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未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的原因不是怡圖公司所稱的汪文選多次推諉不來簽訂。武昌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昌勞人仲裁字【2017】第621號仲裁裁決書合法有效,請求法院支持仲裁裁決結果,駁回怡圖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5月16日,汪文選進入怡圖公司工作,并簽訂《員工試用期協(xié)議書》,約定工作崗位為項目經(jīng)理,試用期限為2016年5月16日至2016年8月16日,試用結束后雙方無異議簽訂正式入職合同,試用期工資為每月5,600元,轉正后工資為每月7,000元。怡圖公司向汪文選發(fā)放勞動報酬至2017年3月。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怡圖公司為汪文選繳納了社會保險。2017年4月6日,汪文選向怡圖公司提交離職申請,怡圖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批準汪文選離職,并通知汪文選于2017年5月2日辦理離職手續(xù)。2017年7月11日,汪文選向武漢市武昌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1、確認2016年5月16日至2017年5月2日之間申請人(被告)汪文選與被申請人(原告)武漢怡圖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16年6月16日至2017年5月2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從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的二倍工資差額共計113,457.70元;3、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拖欠2017年4月和2017年5月的工資(包括基本工資、補貼、加班費、出差補貼)合計12,106.50元;4、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從2017年2月到2017年5月期間差旅費用4,074.00元;5、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16年5月16日至2017年4月31日期間加班費共46,507.40元(休息日加班費26,574.40元;延時加班費19,933.00元);6、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16年8月17日至2017年5月2日的出差補助費用7,620.00元;7、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7,000.00元。該仲裁委員會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昌勞人仲裁字【2017】第621號仲裁裁決書,裁決:1、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16年5月16日至2017年5月2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2、被申請人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2016年9月16日至2017年5月2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8,916.52元(6,499.95元/月÷21.75天/月×10個計薪天數(shù)+6,499.95元/月×6個月+7,100.00元/月÷21.75天/月×20個計薪天數(shù));3、被申請人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日期間的工資6,528.74元(7,100.00元/月÷21.75天/月×20個計薪天數(shù));4、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事項。上述事實,有《員工試用期協(xié)議書》、汪文選申請離職郵件、仲裁裁決書、繳納社保的查詢記錄等及當事人陳述證明在卷佐證。
原告武漢怡圖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怡圖公司)與被告汪文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怡圖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浩、潘文龍,被告汪文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葉賢驥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汪文選與怡圖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系,2016年5月16日,雙方簽訂《員工試用期協(xié)議書》,約定試用期限為2016年5月16日至2016年8月16日,試用結束后雙方無異議簽訂正式入職合同,試用期工資為每月5,600元,轉正后工資為每月7,000元。試用期結束后,雙方未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繼續(xù)沿用《員工試用期協(xié)議書》的相關內容實際履行,怡圖公司按時足額向汪文選發(fā)放工資,并繳納了社保。該《員工試用期協(xié)議書》的內容具備了勞動合同的一般要件,應視為原、被告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怡圖公司不應承擔賠付汪文選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因怡圖公司對昌勞人仲裁字【2017】第621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結果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無異議,汪文選也未向法院提起訴訟,本院對其裁決結果予以確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武漢怡圖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被告汪文選于2016年5月16日至2017年5月2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原告武漢怡圖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汪文選2016年9月16日至2017年5月2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8,916.52元(6,499.95元/月÷21.75天/月×10個計薪天數(shù)+6,499.95元/月×6個月+7,100.00元/月÷21.75天/月×20個計薪天數(shù));三、原告武漢怡圖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向被告汪文選支付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日期間的工資6,528.74元(7,100.00元/月÷21.75天/月×20個計薪天數(shù));四、駁回被告汪文選的其他仲裁請求事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汪文選負擔,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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