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弘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林盛(湖北公度律師事務(wù)所)
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武漢弘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陽區(qū)永豐街楊家湖88號。
法定代表人:程強,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林盛,劉瑩,均系湖北公度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東西湖區(qū)柏泉農(nóng)場商業(yè)街西正街54號(9)。
法定代表人:李四平。
本院在審理原告武漢弘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告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武漢弘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雙方達成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武漢弘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武漢弘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40,097元(原告已預(yù)交),減半收取20,048.50元,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武漢弘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負擔(dān)。
本院認為,原告武漢弘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武漢弘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40,097元(原告已預(yù)交),減半收取20,048.50元,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武漢弘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負擔(dān)。
審判長:祝玲
審判員:沈紀奎
審判員:王才仕
書記員:張大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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