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
熊小搏
朱凡(湖北錫愛律師事務所)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
劉杰
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陽區(qū)玫瑰園東路特8號4層B5。
法定代表人李讓利,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熊小搏。
兩
原告
委托代理人朱凡,湖北錫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解,代簽法律文書。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漢市建設大道847號瑞通廣場B座25樓。
負責人胡書欽,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杰,男,漢族,1982年5月10日出生。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解,提起上訴或反訴,代簽法律文書。
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熊小搏訴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保險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鄂安陸民初字第00261-1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保險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依法由審判員朱珊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3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熊小搏的委托代理人朱凡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認定。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在被告保險公司購買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和車上責任險,在投保單的第七項,保險人已用黑體字明確提示了免責條款,第八項同樣用黑體字提醒投保人申明,并且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在投保人簽名處已加蓋公章,應視為被告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已經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因此,本院對上述相關責任免除保險條款的效力依法予以確認。在被告保險公司保單,所附責任免除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五款約定:“因保險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機動車裝載的規(guī)定導致的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任”。上述條款表達的意思是,如果保險車違規(guī)超載因此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投保的鄂A×××××號重型自卸貨車所發(fā)生的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了其原因是由于駕駛員周建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款 ?即,“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guī)定,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側翻,并非是超載引起,故因操作不當不屬于保單所附責任免除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五款約定免賠的情形,被告保險公司應履行合同義務依法賠償。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與原告熊小搏之間是車輛掛靠關系,保險合同是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保險公司簽訂的,而鄂A×××××號重型自卸貨車的車輛行駛證上所有人是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因此根據合同相對性,因交通事故造成鄂A×××××號重型自卸貨車的修車費108460元、施救費3000元,被告保險公司應支付給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因鑒定費2000元未經過保險人的事先書面同意,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鑒定費的訴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 ?、第四十四條 ?、第六十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車損保險金111640元。(車輛修理費108640元、施救費3000元)
二、駁回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熊小搏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款項逾期履行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285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并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285元。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仍未預交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認定。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在被告保險公司購買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和車上責任險,在投保單的第七項,保險人已用黑體字明確提示了免責條款,第八項同樣用黑體字提醒投保人申明,并且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在投保人簽名處已加蓋公章,應視為被告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已經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因此,本院對上述相關責任免除保險條款的效力依法予以確認。在被告保險公司保單,所附責任免除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五款約定:“因保險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機動車裝載的規(guī)定導致的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任”。上述條款表達的意思是,如果保險車違規(guī)超載因此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投保的鄂A×××××號重型自卸貨車所發(fā)生的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了其原因是由于駕駛員周建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款 ?即,“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guī)定,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側翻,并非是超載引起,故因操作不當不屬于保單所附責任免除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五款約定免賠的情形,被告保險公司應履行合同義務依法賠償。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與原告熊小搏之間是車輛掛靠關系,保險合同是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保險公司簽訂的,而鄂A×××××號重型自卸貨車的車輛行駛證上所有人是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因此根據合同相對性,因交通事故造成鄂A×××××號重型自卸貨車的修車費108460元、施救費3000元,被告保險公司應支付給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因鑒定費2000元未經過保險人的事先書面同意,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鑒定費的訴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 ?、第四十四條 ?、第六十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車損保險金111640元。(車輛修理費108640元、施救費3000元)
二、駁回原告武漢康捷達物流有限公司、熊小搏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款項逾期履行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285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朱珊
書記員:操新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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