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申請人:武漢市黃某某公園管理服務處,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qū)蛇山西坡特*號。
法定代表人:董沖。
被申請人:劉光明,居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童,湖北磁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進文,湖北磁湖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劉光明與被告熊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鄂0202民初2416號財產保全民事裁定。武漢市黃某某公園管理服務處不服,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復議申請。
武漢市黃某某公園管理服務處復議稱,被申請人與熊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被申請人申請凍結熊某某在申請人處的應收工程款25萬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理由如下:1、申請人與熊某某之間沒有債權債務關系,無任何經濟往來;2、據查,熊某某曾以武漢市黃某某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在黃石市磁湖東北岸景觀工程土建項目有施工并與該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簽有工程施工合同,但與申請人武漢市黃某某公園管理服務處沒有法律上的關聯(lián);3、武漢市黃某某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與申請人系不同的民事主體,且雙方沒有債權債務關系,故熊某某在申請人處沒有任何債權。據此,申請人申請撤銷本院作出的(2018)鄂0202民初2416號財產保全民事裁定。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撤銷本院(2018)鄂0202民初2416號財產保全民事裁定(一、撤銷對被申請人熊某某在武漢市黃某某公園管理服務處的應收工程款25萬元的凍結;二、撤銷對申請人劉光明所有的鄂b×××××小型汽車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審判長 田田
人民陪審員 劉玉
人民陪審員 張景
書記員: 桂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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