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市鑫兆物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鄧福廷,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潘正東,湖北佑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興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貴清,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程浩,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袁小棟,湖北廣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武漢市鑫兆物資有限公司與被告武漢興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傅菁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周敬波和人民陪審員張金元組成的合議庭進行審理。2013年11月25日,依原告武漢市鑫兆物資有限公司提出的財產(chǎn)保全申請,本院依法作出(2014)鄂新洲陽民商初字第00006-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jié)被告武漢興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2600000元,或查封相應價值財產(chǎn),并于2013年11月26日向案外人武漢一冶鋼結(jié)構有限公司送達(2014)鄂新洲陽民商初字第00006-1號民事裁定書和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通知案外人武漢一冶鋼結(jié)構有限公司暫停支付應付被告武漢興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貨(商品砼)款人民幣2600000元。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武漢市鑫兆物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正東,被告武漢興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浩、袁小棟到庭參加訴訟。本院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武漢市鑫兆物資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武漢市鑫兆物資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費26600元,減半收取133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合計18300元,由原告武漢市鑫兆物資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傅 菁 審 判 員 周敬波 人民陪審員 張金元
書記員:余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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