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市西某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武漢市黃陂區(qū)前川街前川大道149號。
法定代表人:柯迪,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紹權,湖北卓力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湖北裕京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黃陂區(qū)前川街百興街南美銀邦二期B區(qū)1棟1-2層6號。
法定代表人:劉佑俊,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煒,該公司法律顧問。特別授權。
原告武漢市西某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西某公司)與被告湖北裕京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京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西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柯迪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紹權、被告裕京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西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繼續(xù)履行“房屋租賃合同”;2、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第二年的租金30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如下:2015年12月11日,原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原告將位于黃陂區(qū)前川大道139號內(nèi)的一層七間房屋租于被告使用(含停車位);租賃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至老電影院周邊舊改項目房屋拆除之日止。合同簽訂后,被告第一年正常履行合同。2016年7月31日前,被告在未付下年度租金30萬元的情況下,未與原告協(xié)商擅自搬走。被告的違約行為給原告利益造成損失,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裕京公司辯稱:1、根據(jù)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二條約定租賃期限為自2015年8月1日至老電影院周邊舊改項目房屋拆除之日止,現(xiàn)案涉合同已經(jīng)履行完畢;2、案涉合同履行完畢后,我方已口頭通知原告,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駁回。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于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一、關于證據(jù)部份。西某公司提供的證據(jù)二,裕京公司對其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jù)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予以采信;西某公司提供的證據(jù)四,裕京公司對其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jù)只能證明裕京公司搬離案涉房屋的事實,不能證明裕京公司擅自搬走,該證據(jù)部分予以采信。裕京公司提供的證據(jù),西某公司對其真實性持異議,該證據(jù)的真實性無法確認,證據(jù)不能達到其出證目的,不予采信。二、關于事實部分。2015年12月11日,西某公司與裕京公司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西某公司將位于武漢市黃陂區(qū)前川大道139號內(nèi)的一樓房屋共七間租給裕京公司辦公使用;租賃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至老電影院周邊早改項目房屋折除之日止;租金為每年25000元,合同簽字生效后付12個月的租金30萬元,第二年的7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下年的租金,租賃費用按實際租期據(jù)實結算,多退少補也可轉(zhuǎn)為過渡費,期滿則自動續(xù)租,月租金單價不變。合同簽訂后,裕京公司按約定支付西某公司一年的租賃費30萬元后搬進案涉房屋。2016年7月31日前,裕京公司以租賃合同履行完畢為由退租并搬出案涉房屋。
本案爭議焦點是原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的租賃期限是否明確以及租賃合同是否履行完畢。原告認為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至老電影院周邊舊改項目房屋全部拆除完畢之日止,現(xiàn)老電影院周邊舊改項目房屋沒有全部拆除,合同沒有履行完畢;被告認為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至老電影院周邊舊改項目房屋啟動拆除之日止,因老電影院周邊舊改項目房屋已經(jīng)部分拆除,合同履行完畢。本院認為,租賃期限是租賃合同中的主要條款之一,當事人可以明確期限,也可以不約定明確期限。對于未約定明確期限的,應理解為任意期限,承租人有權在任意時間提出退租。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在房屋租賃合同中雖然約定了租賃期限,但租賃截止時間不明確,構成租賃期限不明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就合同內(nèi)容約定不明確,又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屬于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要求隨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綜上所述,被告在原被告雙方未約定明確的租賃期限的情形下,履行完支付租賃期間租賃費后于2016年7月31日前提出退租并退出案涉租賃房屋,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不構成違約。原告主張被告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30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一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武漢市西某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800元,減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武漢市西某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羅守俊
書記員:蘇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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