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湖景山莊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王洪山(湖北開成律師事務所)
孫玉紅(湖北開成律師事務所)
廣州世品國際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徐勇彪(廣東金粵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漢市湖景山莊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寧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錦龍路23號。
法定代表人:孔繁權,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洪山,湖北開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玉紅,湖北開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廣州世品國際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越秀區(qū)環(huán)市東路371-375號北樓1402房。
法定代表人:謝仕平,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勇彪,廣東金粵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武漢市湖景山莊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景山莊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廣州世品國際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品管理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1202民初8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湖景山莊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世品管理公司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1.一審認定合同約定總體商業(yè)面積12.5萬平方米沒有依據(jù),合同約定總體商業(yè)面積待方案確定后重新核定,因被上訴人未按約提交規(guī)劃方案,導致雙方并未最終確定。
2.一審認定被上訴人多次向上訴人發(fā)送策劃方案,表明上訴人對方案予以認可、采納沒有依據(jù),上訴人自行設計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方案審批通過后,被上訴人多次向上訴人發(fā)送策劃方案(上冊),是其單方行為,上訴人并未要求被上訴人修改方案,也不需要其規(guī)劃方案。
3.被上訴人沒有按約履行合同義務,逾期交付策劃報告(下冊)18個月,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上訴人自行設計的規(guī)劃方案已通過審批,上訴人有權拒絕支付該部分費用。
世品管理公司辯稱,1.被上訴人2015年2月7日向湖景山莊公司提交《項目總體策劃報告(下冊)》,湖景山莊公司并未提出異議,依合同約定視為對策劃報告的認可,策劃報告中確認了商業(yè)面積為125514.53平方米,規(guī)劃商業(yè)面積按12.5萬平方米計算并無不當。
2.湖景山莊公司的規(guī)劃方案,是參考被上訴人提供的《項目總體策劃報告(上冊)》而產(chǎn)生,后因需要調(diào)整,被上訴人多次提出了專業(yè)的調(diào)整建議。
故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世品管理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湖景山莊公司支付合同款項33.75萬元,并支付違約金79312.5元(暫計算至2016年1月31日,從2015年6月10日至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以33.75萬元為標準,按日千分之五計算違約金);由湖景山莊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湖景山莊公司與世品管理公司對位于湖北省咸寧市“璟湖世紀城”之商業(yè)部分提供總體策劃及獨家招商代理等相關事宜,于2013年6月28日簽訂《咸寧璟湖世紀城商業(yè)項目策劃、招商合同》(以下簡稱該合同),該合同第2.1.1條約定:總體商業(yè)策劃工作期限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計10個月,合作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策劃報告階段,從合同生效之日起2個月內(nèi),世品管理公司(乙方)提交策劃報告;第二階段為策劃跟蹤服務階段,從提交策劃服務之日起2個月內(nèi);第三個階段為商業(yè)顧問服務階段,乙方協(xié)助湖景山莊公司(甲方)確定規(guī)劃方案并在項目所在地相關政府部門審批通過為止。
該合同第4.2.1約定商業(yè)策劃費分四次支付:第一期,該合同簽訂之日后10個工作日內(nèi)支付人民幣20萬元;第二期,提交《項目總體策劃報告(上冊)》經(jīng)湖景山莊公司確認后,10個工作日內(nèi),支付策劃費總款的50%或支付不低于10萬元人民幣;第三期,提交《項目總體策劃報告(下冊)》經(jīng)湖景山莊公司確認(湖景山莊公司須在提交正式報告10個工作日內(nèi)審核完畢,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工作成果),并待規(guī)劃方案在項目所在地相關政府部門審批通過后,10個工作日內(nèi),支付至策劃總款項的85%;第四期,剩余策劃費在招商達到90%并開業(yè)后一個月內(nèi)支付完畢,如開業(yè)時招商率不足90%時,剩余策劃費不予支付,其不足抵付部分在招商傭金中扣減。
該合同第5.2條約定,若湖景山莊公司逾期支付委托服務費,每逾期一日,應當按當期應付款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
若世品管理公司逾期完成約定義務,每逾期一日,應當按當期應付款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
湖景山莊公司未按約定支付第三期策劃費用33.75萬元,故世品管理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其訴訟請求。
同時查明,該合同雙方約定的世品管理公司應提交全部策劃方案的時間為2013年8月27日,湖景山莊公司自行提交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已于2014年5月6日審批通過,世品管理公司提交全部策劃方案的時間為2015年2月7日。
同時,該合同約定的總體商業(yè)面積為12.5萬平方米,按照該合同第4.1.1條約定的每平方米6元計算,策劃總費用為75萬元。
該合同簽訂后,湖景山莊公司支付了20萬元策劃費。
2013年10月28日支付了第二筆款項1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咸寧璟湖世紀城商業(yè)項目策劃、招商合同》是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合法有效。
按照該合同第2.1.1條約定,世品管理公司應當于2013年8月27日前提交策劃報告。
在庭審中,世品管理公司訴稱已于2013年8月27日前提交過策劃報告,但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故對于逾期提交策劃報告予以認可。
世品管理公司于2015年2月7日提交了《項目總體策劃報告(下冊)》,按照該合同第4.2.1之約定,湖景山莊公司對于策劃報告有異議,應當在世品管理公司正式提交報告之日起10日內(nèi)提出,但湖景山莊公司并未提出異議,故湖景山莊公司應當在2015年2月27日前向世品管理公司支付策劃總費用的85%,扣除已付30萬元,尚欠33.75萬元。
湖景山莊公司辯稱因世品管理公司逾期提交策劃報告,其自己提交制作了策劃方案用于用地規(guī)劃審批,早已于2014年5月6日通過,世品管理公司逾期提交的策劃方案對于其而言無任何意義,致使簽訂該合同的目的根本未實現(xiàn);世品管理公司逾期提交策劃報告的行為表明其單方違約,可以拒付策劃費用。
但雙方從合同簽訂后,一直在對策劃方案進行改動,從廣東省廣州公證處對于往來于雙方之間的策劃報告電子資料的證據(jù)保全來看,世品管理公司也多次向湖景山莊公司發(fā)送策劃方案,均表明湖景山莊公司對于世品管理公司提供的策劃報告的認可、采納,因湖景山莊公司在其規(guī)劃方案通過了規(guī)劃部門的審批后,沒有及時告知世品管理公司,且沒有依法行使合同抗辯權,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中止履行合同,導致世品管理公司繼續(xù)向其交付工作成果,故對于世品管理公司主張的要求支付33.75萬元的策劃費用的訴求,予以支持。
湖景山莊公司辯稱逾期提交策劃報告違約給其造成了損失,因未提起反訴,故不予處理,可另行主張。
世品管理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的請求,因其逾期提交工作成果,存在違約行為,故不予支持。
據(jù)此判決:一、武漢市湖景山莊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支付廣州世品國際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策劃費33.75萬元。
二、駁回廣州世品國際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3181元,由武漢市湖景山莊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認定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湖景山莊公司委托世品管理公司對位于咸寧市“璟湖世紀城”商業(yè)項目提供總體策劃和獨家招商代理等相關事宜,雙方于2013年6月28日簽訂《咸寧璟湖世紀城商業(yè)項目策劃、招商合同》,該合同系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簽訂,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為有效合同,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各自履行權利和義務。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條 ?的規(guī)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
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本案中,合同約定世品管理公司為湖景山莊公司提供“總體商業(yè)策劃”和“招商代理”兩個部分。
本案爭議的僅為總體商業(yè)策劃部分的報酬是否應當全部給付。
依合同約定,世品管理公司分三個階段完成總體商業(yè)策劃義務,湖景山莊公司分四次支付報酬,世品管理公司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是給付報酬的前提,世品管理公司第一階段義務是在簽訂合同后二個月內(nèi)向湖景山莊公司提供策劃報告上下冊,世品管理公司并未如期完成,雖從湖景山莊公司2013年10月28日按約向世品管理公司支付第二筆報酬100000元,可以推定世品管理公司2013年10月28日前已向湖景山莊公司交付上冊,完成了部分工作,但下冊已逾期18個月提交,導致湖景山莊公司無法實現(xiàn)合同目的。
在此期間,湖景山莊公司為了不影響建設工程的進展,自行設計提交建設用地規(guī)劃方案并已于2014年5月6日通過了相關部門的審批,后期雖有與世品公司之間就策劃報告的電子郵件往來,只是對策劃報告的建議和修改,不能證實世品管理公司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第二、三階段參與跟蹤服務和協(xié)助湖景山莊公司確定規(guī)劃方案在相關部門審批通過的義務,即世品管理公司沒有全面完成全部受托事項。
第三期報酬約定的給付條件為,提交《項目總體策劃報告(下冊)》經(jīng)湖景山莊公司確認(湖景山莊公司須在提交正式報告10個工作日內(nèi)審核完畢,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工作成果),并待規(guī)劃方案在項目所在地相關政府部門審批通過后,10個工作日內(nèi),支付至策劃總款項的85%。
世品管理公司沒有按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符合給付總款項的85%的條件,湖景山莊公司有權僅支付相應的報酬。
湖景山莊公司在收到《項目總體策劃報告(上冊)》時,認可了世品管理公司逾期(2個月)交付行為并按約支付不低于10萬元的報酬,視為對第二期付款條件成就的認可,結(jié)合本案實際情況,世品管理公司完成了部分受托事務,及湖景山莊公司在向相關部門申請規(guī)劃報批時,對世品管理公司的勞動成果應有參考,本院酌定湖景山莊公司支付報酬為總款的50%,即375000元。
因湖景山莊公司已支付上冊及前期費用30萬,還應支付報酬75000元。
一審以湖景山莊公司對逾期交付《項目總體策劃報告(下冊)》沒有提出異議而認定世品管理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欠妥,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上訴人湖景山莊公司上訴提出不應再支付報酬的請求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1202民初805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
二、變更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1202民初805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為:武漢市湖景山莊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支付廣州世品國際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策劃費75000元;
三、駁回廣州世品國際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3181元,由廣州世品國際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承擔2200元,武漢市湖景山莊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981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362元,由廣州世品國際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承擔4400元,武漢市湖景山莊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1962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湖景山莊公司委托世品管理公司對位于咸寧市“璟湖世紀城”商業(yè)項目提供總體策劃和獨家招商代理等相關事宜,雙方于2013年6月28日簽訂《咸寧璟湖世紀城商業(yè)項目策劃、招商合同》,該合同系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簽訂,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為有效合同,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各自履行權利和義務。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條 ?的規(guī)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
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本案中,合同約定世品管理公司為湖景山莊公司提供“總體商業(yè)策劃”和“招商代理”兩個部分。
本案爭議的僅為總體商業(yè)策劃部分的報酬是否應當全部給付。
依合同約定,世品管理公司分三個階段完成總體商業(yè)策劃義務,湖景山莊公司分四次支付報酬,世品管理公司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是給付報酬的前提,世品管理公司第一階段義務是在簽訂合同后二個月內(nèi)向湖景山莊公司提供策劃報告上下冊,世品管理公司并未如期完成,雖從湖景山莊公司2013年10月28日按約向世品管理公司支付第二筆報酬100000元,可以推定世品管理公司2013年10月28日前已向湖景山莊公司交付上冊,完成了部分工作,但下冊已逾期18個月提交,導致湖景山莊公司無法實現(xiàn)合同目的。
在此期間,湖景山莊公司為了不影響建設工程的進展,自行設計提交建設用地規(guī)劃方案并已于2014年5月6日通過了相關部門的審批,后期雖有與世品公司之間就策劃報告的電子郵件往來,只是對策劃報告的建議和修改,不能證實世品管理公司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第二、三階段參與跟蹤服務和協(xié)助湖景山莊公司確定規(guī)劃方案在相關部門審批通過的義務,即世品管理公司沒有全面完成全部受托事項。
第三期報酬約定的給付條件為,提交《項目總體策劃報告(下冊)》經(jīng)湖景山莊公司確認(湖景山莊公司須在提交正式報告10個工作日內(nèi)審核完畢,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工作成果),并待規(guī)劃方案在項目所在地相關政府部門審批通過后,10個工作日內(nèi),支付至策劃總款項的85%。
世品管理公司沒有按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符合給付總款項的85%的條件,湖景山莊公司有權僅支付相應的報酬。
湖景山莊公司在收到《項目總體策劃報告(上冊)》時,認可了世品管理公司逾期(2個月)交付行為并按約支付不低于10萬元的報酬,視為對第二期付款條件成就的認可,結(jié)合本案實際情況,世品管理公司完成了部分受托事務,及湖景山莊公司在向相關部門申請規(guī)劃報批時,對世品管理公司的勞動成果應有參考,本院酌定湖景山莊公司支付報酬為總款的50%,即375000元。
因湖景山莊公司已支付上冊及前期費用30萬,還應支付報酬75000元。
一審以湖景山莊公司對逾期交付《項目總體策劃報告(下冊)》沒有提出異議而認定世品管理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欠妥,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上訴人湖景山莊公司上訴提出不應再支付報酬的請求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1202民初805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
二、變更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1202民初805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為:武漢市湖景山莊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支付廣州世品國際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策劃費75000元;
三、駁回廣州世品國際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3181元,由廣州世品國際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承擔2200元,武漢市湖景山莊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981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362元,由廣州世品國際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承擔4400元,武漢市湖景山莊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1962元。
審判長:何云澤
書記員:羅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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