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市洪某齒科醫(yī)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中山大道961號。
法定代表人:曾麗萍,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雪松(特別授權代理),湖北贊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牧川(特別授權代理),湖北贊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合肥美亞光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區(qū)望江西路668號。
法定代表人:田明,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菊(特別授權代理),女,合肥美亞光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務,住北京市朝陽區(qū)。
原告武漢市洪某齒科醫(yī)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洪某公司)與被告合肥美亞光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亞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洪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雪松、黃牧川,被告美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洪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美亞公司返還貨款20萬元(人民幣,下同)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5年6月,我公司與美亞公司簽訂《產品區(qū)域代理合同》,約定由我公司在湖北省區(qū)域內代理銷售美亞公司的口腔X射線數(shù)字化體層攝影設備,期限12個月,即從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合同同時約定在簽訂合同時我公司向美亞公司支付設備定金20萬元,如在銷售期內未完成任務,定金轉為下一年度第一臺訂單中抵設備貨款。我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美亞公司轉款20萬元。在合同期限內,因市場原因,我公司未能實現(xiàn)銷售目標,雙方對續(xù)簽合同亦未達成一致意見,美亞公司理應返還我公司20萬元貨款,故我公司訴至法院。
被告美亞公司辯稱:1、根據(jù)雙方簽訂的《產品區(qū)域代理合同》,若洪某公司未能完成十臺銷售任務,我公司無需退還定金,只是在洪某公司有了下一年度任務的情況下,定金轉為下一年度定金或在訂單中進行抵扣。事實上,洪某公司既未完成銷售任務,也未能與我公司續(xù)簽合同而產生下一年度任務,故洪某公司無權要求我公司返還20萬元定金。2、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5條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洪某公司作為給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此洪某公司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合同中約定了20萬元即定金,并非訂金、保證金和預付款,也不止一處強調了銷售業(yè)務的確定性,這也是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故我公司不應返還20萬元。請求駁回洪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美亞公司(甲方、被代理人)與洪某公司(乙方、代理人)簽訂《產品區(qū)域代理合同》,就洪某公司銷售美亞公司CBCT產品約定如下:乙方的經銷區(qū)域為湖北省,代理銷售的甲方產品為:A、口腔X射線數(shù)字化體層攝影設備(三合一型號:SS-X9010DPR0-3DE),B、口腔X射線數(shù)字化體層攝影設備(單CT型號:SS-X9010DPR0-3D);甲方授權乙方為湖北省總代理,乙方在代理期限內,必須完成10臺訂單任務;本合同的經銷期限為12個月,從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乙方要求對本合同續(xù)期的,應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前提前2個月向甲方書面提出;甲方向乙方統(tǒng)一配送產品的價格為經銷產品A每臺34萬元(含稅價格),經銷產品B每臺30萬元(含稅價格),簽訂協(xié)議當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十臺設備定金20萬元整,其中每臺設備定金2萬元整,如乙方在經銷期內未完成十臺任務,定金轉為下一年度任務的定金或在下一年度第一臺訂單中抵設備貨款。雙方還對其他條款進行了約定。
2015年6月26日,洪某公司向美亞公司轉賬支付了20萬元。2015年9月24日、2016年4月12日,洪某公司分別向美亞公司支付兩臺設備的貨款30萬元、32萬元。因洪某公司未完成約定的銷售任務,雙方未再續(xù)簽合同。洪某公司認為美亞公司須返還貨款20萬元,故訴至法院。
上述事實,有《產品區(qū)域代理合同》、《業(yè)務回單》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卷佐證,并經雙方當事人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所涉合同關系是洪某公司代理銷售美亞公司的設備、美亞公司收到貨款后再交付設備的區(qū)域總代理(總經銷)模式的買賣合同關系,《產品區(qū)域代理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產品區(qū)域代理合同》約定的設備定金是否應返還?!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倍ń饟>哂须p向擔保的性質,且必須在違約責任中明確約定適用定金罰則,不能僅憑冠以“定金”名稱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就認定為定金擔保。本案中,關于設備定金的條款約定在“經銷商品價格”項下,并未明確約定若洪某公司未完成銷售任務,則定金不予返還,而是轉為下一年度任務定金或抵扣下一年度第一臺設備貨款,亦即,雙方約定的定金具有預付貨款性質,不具有懲罰性質,不符合定金擔保的特征;另外,該項定金約定僅約束洪某公司一方,并沒有約定若美亞公司不履行其合同義務,應承擔何種合同責任。故《產品區(qū)域代理合同》約定的設備定金并不屬于定金擔保,不適用定金罰則。因《產品區(qū)域代理合同》已到期終止,雙方未再續(xù)簽新的合同,即使洪某公司未完成約定的銷售任務,美亞公司亦應向洪某公司返還20萬元貨款,故本院對洪某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合肥美亞光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武漢市洪某齒科醫(yī)械有限公司返還貨款20萬元。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合肥美亞光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解靜嫻
書記員: 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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