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漢市漢城房地產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慈善巷123號。法定代表人:代國強,系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建房,湖北威德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
漢城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汪某承擔。事實與理由:1、一審程序錯誤,應當依法追加武漢市硚口區(qū)土地儲備事務中心為本案被告;2、一審適用法律錯誤,本案實施拆遷采取的是貨幣補償?shù)姆绞?,不論根?jù)當時的拆遷政策,還是現(xiàn)在的征收政策,貨幣安置均沒有超期過渡費,即使協(xié)議有約定也屬無效,一審判決漢城公司向汪某支付超期過渡費錯誤,且協(xié)議沒有約定過渡費標準,一審判決漢城公司以每月1313元的標準承擔責任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汪某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汪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漢城公司按每月1313元的標準向汪某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的超期臨時過渡費19695元及該欠款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2、漢城公司繼續(xù)履行《協(xié)議書》中向汪某支付超期臨時過渡費的義務,按月以每月1313元的標準向汪某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安置房交房之日止的超期臨時過渡費;3、本案訴訟費由漢城公司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經武漢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武土資規(guī)拆許字[210]4號文批準,武漢市硚口區(qū)土地儲備事務中心在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古田路5、9、13、21號等范圍內依法實施房屋拆遷,汪某所有的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古田路5號210棟2-2-4號房屋(建筑面積41.82平方米)在拆遷范圍內。2013年1月20日,古田街舊城及城中村改造項目指揮部辦公室出具《承諾書》,其內容為:“硚口區(qū)生活三村140號地塊區(qū)域國有土地房屋征收項目,被征收人汪某已簽訂安置房安置協(xié)議?,F(xiàn)指揮部辦公室給予萬嘉廣場1號樓20層85.49平方米安置房指標一套,房號以簽協(xié)議時發(fā)放的選房序號為準”。2013年4月6日,汪某與武漢市硚口區(qū)土地儲備事務中心簽訂《房屋拆遷貨幣安置協(xié)議書》,約定:汪某同意武漢市硚口區(qū)土地儲備事務中心按貨幣安置方式進行補償,武漢市硚口區(qū)土地儲備事務中心應向汪某共補償239834.86元。2014年4月13日,漢城公司作為甲方與汪某作為的乙方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乙方系武漢市硚口區(qū)1135片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人,為解決乙方房源要求和問題,甲方協(xié)商:古田街舊城及城中村改造項目指揮部辦公室出具承諾給予乙方農利村還建房的安置房指標一套,現(xiàn)經甲乙雙方充分友好協(xié)議,乙方同意變更安置房至硚口區(qū)長××·××城市廣場××單元××室,建筑面積為87.08平方米,如安置房超過2015年12月31日交房,超期臨時過渡費由甲方承擔。甲方協(xié)商:古田街舊城及城中村改造項目指揮部辦公室向乙方出具的書面承諾書效力廢止,乙方簽訂本協(xié)議時須將該承諾書原件退還給甲方。甲方對于乙方同意將安置房指標變更至硚口區(qū)長××·××城市廣場××單元××室,另行給予乙方120000元的補償,該補償款包含以下項目:1、臨時過渡費26258元;2、差價84000元;3、被拆遷房屋內全部家具、設施及搬家費9742元?!痹搮f(xié)議還就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該協(xié)議簽訂的當日,汪某收到了漢城公司支付的120000元。由于汪某一直未得到該安置房屋,遂于2017年4月5日起訴來院。訴訟中,因當事人各持己見,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一審法院認為,汪某與漢城公司于2014年4月13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我國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該協(xié)議是合法有效的。當事人均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由于該協(xié)議已約定:“如安置房超過2015年12月31日交房,超期臨時過渡費由漢成公司承擔”,而汪某至今未得到該安置房屋,故漢成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向汪某支付超期臨時過渡費。雖然該協(xié)議并沒有對漢成公司應支付的超期臨時過渡費的標準及支付時間進行約定,但根據(jù)該協(xié)議內容可明確,漢成公司已向汪某支付的臨時過渡費26258元應是支付的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臨時過渡費?,F(xiàn)汪某請求漢城公司按每月1313元的標準向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的超期臨時過渡費,有理,應予以支持。但對于還未發(fā)生的超期臨時過渡費,本案不宜一并處理。因超期臨時過渡費已包括了對超期安置的補償,且關于房屋拆遷的法律、法規(guī)也沒有對超期臨時過渡費應賠償利息損失的規(guī)定,故汪某請求漢城公司支付拖欠的超期臨時過渡費的利息損失,沒有法律依據(jù),應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一、武漢市漢城房地產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按每月1313元的標準向汪某補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超期臨時過渡費。二、駁回汪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92元,減半收取計146元,由武漢市漢城房地產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已由汪某預交,武漢市漢城房地產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此款支付給汪某)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經審理查明,一審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上訴人武漢市漢城房地產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城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汪某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法院(2017)鄂0104民初16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案情不復雜,本院決定對本案不開庭審理,并告知了雙方當事人。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汪某與漢城公司于2014年4月13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該協(xié)議書簽訂后,汪某至今未取得合同約定安置房屋。根據(jù)協(xié)議約定,如安置房超過2015年12月31日交房,超期臨時過渡費由漢成公司承擔,故漢成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向汪某支付超期臨時過渡費。雙方雖未對超期臨時過渡費的標準進行約定,但該協(xié)議約定漢成公司已向汪某支付的臨時過渡費26258元應是支付的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臨時過渡費。一審法院根據(jù)該協(xié)議臨時過渡費的標準(每月1313元),判決漢成公司向汪某補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該判決生效之日止的超期臨時過渡費并無不當。漢城公司提出一審程序錯誤,應當依法追加武漢市硚口區(qū)土地儲備事務中心為本案被告,以及一審判決漢城公司以每月1313元的標準承擔責任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的上訴理由,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漢城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92元,由武漢市漢城房地產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紅
審判員 余小喬
審判員 葉玉寶
書記員:李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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