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民商小某企業(yè)互助服務中心
袁漢潮(湖北正義行律師事務所)
黎小雪(湖北正義行律師事務所)
黃某某
王某某
申請人武漢市民商小某企業(yè)互助服務中心。
法定代表人馬向東,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袁漢潮、黎小雪,湖北正義行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申請人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申請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申請人武漢市民商小某企業(yè)互助服務中心因與被申請人黃某某、王某某發(fā)生借款代償糾紛,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對被申請人黃某某、王某某價值人民幣960000元的財產(chǎn)予以查封、凍結,為此,申請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應的財產(chǎn)擔保。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如不對被申請人黃某某、王某某名下的財產(chǎn)采取保全措施,將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第一百零一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查封、凍結被申請人黃某某、王某某名下價值人民幣960000元的財產(chǎn)。
申請人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向本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chǎn)保全。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如不對被申請人黃某某、王某某名下的財產(chǎn)采取保全措施,將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第一百零一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查封、凍結被申請人黃某某、王某某名下價值人民幣960000元的財產(chǎn)。
申請人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向本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chǎn)保全。
審判長:張小娜
書記員:肖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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