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市普某某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qū)公正路216號安順月光廣場16棟(平安國際金融大廈)第14層(A區(qū))及第1層(B區(qū))。
法定代表人:(TAKASHIIMAI)今井貴志,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易洞賓,湖北正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東西湖區(qū)。
原告武漢市普某某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下稱普某某斯公司)與被告向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于2018年11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普某某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易洞賓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向某某無法用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直接送達,依法公告送達。被告向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普某某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向某某立即向普某某斯公司支付本金人民幣(下同)15,878元;2.判令向某某按照月利率2%的標準,向普某某斯公司支付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向某某承擔與本案有關的一切訴訟費用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普某某斯公司墊付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執(zhí)行費、公告費、評估費、鑒定費、拍賣費、律師費及其他應負擔費用等)。
事實和理由:向某某向普某某斯公司申請小額貸款用于個人消費,并于2015年12月16日與普某某斯公司簽訂了11-02501號《貸款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貸款額為29,000元,月利息為2%,貸款期限與預定還款次數為簽約日至2018年12月18日(36次),還款方法為從存款賬戶轉賬,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約定還款日及約定還款金額為每月18日還款1,265元。普某某斯公司在2015年12月16日根據合同約定向向某某提供了貸款,然而向某某僅于2017年6月19日之前正常償還本息后便不再依約足額還款。截止2018年5月7日,向某某尚欠普某某斯公司本金15,878元,利息1,915元。雖經普某某斯公司多次催收,向某某仍拒不還款。為此提起訴訟。
向某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fā)鄂金辦發(fā)[2013]147號《關于同意武漢市普某某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開業(yè)的復函》,同意普某某斯公司開業(yè)。普某某斯公司工商登記的經營范圍為:在湖北省武漢市行政區(qū)域內辦理小額貸款業(yè)務。
2015年12月16日,借款人向某某與貸款人普某某斯公司簽訂《貸款合同》1份,約定,貸款額:29,000元;更改合同前余額:0元;貸款期限與預定還款次數:簽約日至2018年12月18日(36次);利息(每月):1.58%;還款方法:從存款賬戶扣款;還款方式:等額本息還款;約定還款金額,每月:1,265元,最后一次:1,220元;約定還款日:每月18日;初次還款日:2016年1月18日;更改合同時,根據前合同的本金金額,將費用、截止當天的利息,以及從應當還款日起的逾期天數對應的逾期還款催收費用一并支付,在前合同還有本金余額的情況下更改合同的,前合同的本金余額計入貸款額內;貸款利率:1.借款合同中記載的利息:按每月的約定還款金額持續(xù)還款至貸款期滿時,將甲方應當收取的利息總和作為月利息計算的結果。2.逾期利息的計算方法:以甲方貸款系統(tǒng)確定的年利率為基礎,以當前其貸款本金金額乘以實際使用的天數計算。不滿一元的尾數不予計入;簽約手續(xù)費于貸款時從貸款額中扣除;申報事項的變更:乙方的姓名、住所、工作單位等,向甲方申報的事項發(fā)生變更時,乙方應自變更發(fā)生之日起14天以內到甲方營業(yè)所進行申報。因乙方未告知申報事項發(fā)生變更,致使甲方的通知、聯(lián)系等延遲送達或未送達乙方時,視為甲方在通常應送達的時間以已送達乙方。因乙方未將申報事項的變更申報給甲方而發(fā)生對乙方不利情況時,由乙方承擔責任。因乙方聯(lián)系方式變更給甲方造成損害時,由乙方承擔責任;期限利益的喪失:乙方發(fā)生以下情形之一時,甲方可視為貸款期限到期,有權提前終止本貸款合同并立即回收貸款資金,①停止還款時,……;其他費用:1.乙方應負擔本貸款合同或擔保合同的登記、保險、公證、鑒定、評估及法律服務等費用,2.因乙方違約,甲方為實現債權而提起訴訟時,乙方應負擔案件受理費、仲裁費、保險費、執(zhí)行費、公告費、評估費、鑒定費、拍賣費、差旅費、律師費及其他應負擔的費用。合同還對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作了約定。
同日,向某某(乙方)與普某某斯公司(甲方)簽訂了《委托劃款協(xié)議》,約定:“1.甲乙雙方同意遵守委托銀行劃款結算的規(guī)定,由甲方向乙方賬戶開戶銀行提供還款數據,并通過‘銀聯(lián)電子結算系統(tǒng)’把還款金額自動轉賬到甲方指定賬戶中;2.若甲方提供的劃款賬戶數據有誤,有關責任由甲方承擔;3.若因乙方賬戶內的金額不足而導致劃款失敗,乙方應及時向由甲方指定的賬戶匯其款項,另外,因此而產生的逾期催收及違約責任,一概由乙方承擔;4.若因乙方的賬戶被查封或凍結,導致乙方賬戶開戶的銀行未能及時把還款金額劃到甲方賬戶的情況,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應通過由甲方所指定的其他還款方法進行還款。另外,因此而產生的逾期催收費用及違約責任概由乙方承擔;5.乙方如有變更本人銀行賬戶、銀行存折、儲蓄卡等資料或終止本協(xié)議的要求時,須持本協(xié)議及本人銀行存折、儲蓄卡和身份證等到甲方處辦理有關手續(xù);6.乙方開辦的委托轉賬的銀行賬戶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必須與申請貸款的本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保持一致。否則,由此造成的資金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7.乙方因銀行存折、儲蓄卡、密碼丟失、損壞等原因無法使用的,應及時掛失或更換。因掛失、換領新卡等原因造成賬號改變的,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書面申請辦理有關手續(xù)。否則因本人沒有及時辦理手續(xù)造成的資金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8.因乙方提供的資料不實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9.因乙方銀行存折、儲蓄卡、密碼泄露被他人盜用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10.乙方應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碼,凡是使用乙方密碼在其賬戶下所作一切業(yè)務均視為乙方親自操作,乙方所作的轉賬業(yè)務,以甲方和銀行的電腦系統(tǒng)記錄為準?!眳f(xié)議還對其他方面做了約定。
2015年12月16日,普某某斯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向某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29,000元。
銀聯(lián)電子支付網頁查詢界面顯示,向某某已向普某某斯公司賬戶還款22期,還款金額合計27,498元。
截止至2017年12月20日,向某某尚欠本金15,878元未還。
普某某斯公司為向向某某主張權利,于2018年4月28日湖北正康律師事務所簽訂《專項法律服務合同》,聘請該所律師代理包括向某某在內的共計52人的清收業(yè)務訴訟活動,合同約定“湖北正康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后,普某某斯公司按照委托案件尚未結清的本金總金額預支付2%的律師代理費(含稅)”,普某某斯公司共計支付律師費40,918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向某某與普某某斯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向某某與普某某斯公司簽訂的《委托劃款協(xié)議》、普某某斯公司銀行賬戶交易流水、銀聯(lián)電子支付網頁等證據加以證明。
上述證據在法庭上出示,經雙方當事人質證,針對證據的證明力進行了說明、質疑與辯駁。
本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上列證據,依照法定程序,遵循法官職業(yè)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全面、客觀地審核,獨立進行判斷。對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待證事實關聯(lián)、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上列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本院認為,向某某與普某某斯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委托劃款協(xié)議》,依法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據此,向某某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支付利息,根據案涉合同約定,當向某某停止還款時,普某某斯公司有權提前終止合同并收回貸款資金,因此向某某應當承擔本案還款的民事責任。
關于借款本息的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逼漳衬乘构镜脑V請不違反前述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支持。向某某應按合同約定從應還款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
關于普某某斯公司主張向某某賠償本案有關的一切訴訟費用及實現債權的費用,案涉合同約定“因乙方違約,甲方為實現債權而提起訴訟時,乙方應負擔案件受理費、仲裁費、保險費、執(zhí)行費、公告費、評估費、鑒定費、拍賣費、差旅費律師費及其他應負擔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保坏谝话倭闫邨l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yōu)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第22條規(guī)定,當事人存在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據此,對普某某斯公司主張向某某賠償律師費的主張,應予支持。關于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執(zhí)行費、公告費,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關于評估費、鑒定費、拍賣費及其他費用等,目前尚未發(fā)生,普某某斯公司可在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權利。
向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可以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判決如下:
一、被告向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武漢市普某某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878元;
二、被告向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武漢市普某某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逾期利息,從2018年1月1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15,878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1.58%的標準計息;
三、被告向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武漢市普某某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律師費,按本金總金額2%計算;
四、駁回原告武漢市普某某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45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向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67;開戶行:農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
審判長 XX睿
人民陪審員 張光榮
人民陪審員 王燕燕
書記員: 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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