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新華印刷有限責任公司
云平(湖北君博律師事務所)
涂建平
湖南博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鄒某某
陳宇(湖南湘楚律師事務所)
吳斯霞
原告武漢市新華印刷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能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云平,湖北君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涂建平,該公司業(yè)務部經(jīng)理。
被告湖南博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玉飛,經(jīng)理。
被告鄒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宇,湖南湘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斯霞。
委托代理人陳宇,湖南湘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的(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482-1號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吳斯霞位于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qū)湘江北路三段1200號北辰三角洲奧城e5區(qū)3棟2108號商品房一套(預售合同號201107042108),并對原告武漢市新華印刷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擔保的鄂a×××××號東風牌中型普通貨車及鄂a×××××號東風牌重型倉柵式貨車各一輛予以查封。因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原告武漢市新華印刷有限責任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請解除財產(chǎn)保全措施。
本院認為,原告武漢市新華印刷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十一)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45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chǎn)的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對被告吳斯霞位于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qū)湘江北路三段1200號北辰三角洲奧城e5區(qū)3棟2108號商品房一套(預售合同號201107042108)查封。
二、解除對原告武漢市新華印刷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擔保的鄂a×××××號東風牌中型普通貨車及鄂a×××××號東風牌重型倉柵式貨車各一輛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院認為,原告武漢市新華印刷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十一)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45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chǎn)的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對被告吳斯霞位于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qū)湘江北路三段1200號北辰三角洲奧城e5區(qū)3棟2108號商品房一套(預售合同號201107042108)查封。
二、解除對原告武漢市新華印刷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擔保的鄂a×××××號東風牌中型普通貨車及鄂a×××××號東風牌重型倉柵式貨車各一輛予以查封。
審判長:鄭保民
審判員:張燕
審判員:熊群英
書記員: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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