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市新華印刷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能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云平,湖北君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涂建平,該公司業(yè)務(wù)經(jīng)理。
被告湖南博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玉飛,經(jīng)理。
被告鄒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宇,湖南湘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吳斯霞。
委托代理人陳宇,湖南湘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武漢市新華印刷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湖南博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被告鄒某某、被告吳斯霞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武漢市新華印刷有限責任公司以雙方達成和解為由,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武漢市新華印刷有限責任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武漢市新華印刷有限責任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9300元,減半收取4650元,公告費600元,保全費3270元,由原告武漢市新華印刷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鄭保民 人民陪審員 張 燕 人民陪審員 熊群英
書記員: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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