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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廣安智能系統(tǒng)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武漢市廣安智能系統(tǒng)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qū)新溝鎮(zhèn)街辦事處紡新街41號(14)。法定代表人:童文玲,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海濤,上海建緯(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易飛,上海建緯(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濱海新區(qū)漢沽河西三經路26號。法定代表人:尹浩,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子華,湖北正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游淋,湖北正苑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方稅務局,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15號。法定代表人:陳平,局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嚴奉祥,湖北雄視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春芳,湖北雄視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武漢廣安公司上訴請求:1.改判按工程總價款3%即186023.07元扣除總包管理費;2.改判由中建六局二公司承擔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4485元;3.由中建六局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事實和理由:1.原審判決武漢廣安公司按分包工程總造價的8%向中建六局二公司支付總包管理費錯誤。(1)《分包施工合同》條款是中建六局二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中建六局二公司在一審中當庭認可??偝邪贤s定總包管理費為分包工程總造價3%,是合同當事人根據招標文件協(xié)商一致的結果,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工程實際,是非格式條款。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確定總包管理費。從另一方面說,按8%扣減資料檔案費的格式條款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加重了分包人責任,應屬無效。資料歸檔是總包管理或總包服務工作內容之一,且是其中很小的一項具體工作,資料歸檔包含在總包管理之中,資料歸檔的收費也應包含在總包費用中,在工程施工中不應單獨收取資料歸檔費??偘贤?1條約定總包管理費為分包工程價款的3%,而其中一項小小的歸檔費竟然高達8%,顯然中建六局二公司利用格式條款加重了分包人責任。根據《湖北2008費用定額》,本案所涉智能化系統(tǒng)工程等分包工程利潤標準為直接工程費5.35%,因直接工程費小于分包工程價款,因此涉案智能化系統(tǒng)工程分包工程的利潤達不到分包工程價款5.35%,如按照分包工程價款8%扣減管理費,武漢廣安公司不但無利潤可言,反而巨額虧損。(2)中建六局二公司未履行資料歸檔這項義務,原審判決不應按分包工程價款的8%扣減總包管理費。(3)公平正義是人民法院司法判決的價值取向。如按照分包工程價款8%扣減總包管理費(含資料歸檔費),就忽視了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司法公正的價值取向,導致當事人利益嚴重失衡和不公正判決。2.武漢廣安公司為保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能夠得到執(zhí)行,向原審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由此支付了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保險費4485元,該費用屬武漢廣安公司基于中建六局二公司違約而實際開支的費用,應由中建六局二公司負擔。一審法院沒有支持武漢廣安公司的該項請求,顯屬不當。中建六局二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武漢廣安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支持中建六局二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判令武漢廣安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中建六局二公司收到的170925560元工程款,既包括中建六局二公司自行施工部分的工程款,也包括武漢廣安公司的工程款,還包括其他多家分包單位的工程款。一審法院在沒有區(qū)分恩施州地稅局已支付的款項中各家分包單位的工程款是否支付到位的情況下,簡單以總價款代替武漢廣安公司的分包工程款,毫無道理。恩施州地稅局支付的170925560元工程款,并不是恩施州地稅局省級數據災備中心項目工程的全部應付工程款,故不能以恩施州地稅局已支付全部價款,其中就包括武漢廣安公司的分包工程款,來推斷本案的付款條件已成就。恩施州地稅局在庭審中自認差欠中建六局二公司工程款3691769.35元,該款中既有中建六局二公司自行施工的工程款,也包括武漢廣安公司在內的其他分包單位的工程款。中建六局二公司對恩施州地稅局提起的訴訟標的包含武漢廣安公司分包工程款在內的整個工程價款,該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受案后已進入工程價款鑒定程序。雖然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只對中建六局二公司自行施工部分造價進行鑒定,但這勢必推翻恩施州地稅局單方委托的審計機構作出的審核結論。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尚未確定工程價款的情況下,一審法院無權以恩施州地稅局單方委托的審計機構作出的審核結論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無權認定恩施州地稅局已支付了全部工程款。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嚴重錯誤。本案應中止審理,待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再行審理。2.一審中各方當事人均認可由恩施州地稅局出具的《關于支付災備中心工程進度款的確認函》,此函載明“本次安排款項”系恩施州地稅局的最后一次付款,故此確認函完全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付款條件是否成就也即中建六局二公司是否收到恩施州地稅局所支付的對應武漢廣安公司分包工程款的關鍵。因各方對武漢廣安公司分包工程結算價款無異議,中建六局二公司在收到確認函中載明的恩施州地稅局針對武漢廣安公司的分包工程款后已向武漢廣安公司全額進行了付款(中建六局二公司有權根據分包合同扣除相關總包管理費、稅金及其他費用),甚至超額付款,根本不存在任何拖欠工程款的問題,故本案應駁回武漢廣安公司的訴訟請求。3.中建六局二公司收取的土建配合費、總包管理費、資料歸檔費,是嚴格按照三方協(xié)議來實行的,收取比例的依據是建筑業(yè)市場行業(yè)規(guī)定、湖北省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第七項第4條、三方協(xié)議合同。三項費用包含在合同價款之中,一審法院對三項費用的理解不符合常理,偷換概念,自相矛盾;剩余部分的稅金是必然會發(fā)生的,稅率可查,一審法院認為無法確定稅金金額的理由不成立;各方已在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招標費用,此費用實際上是“招投標造價預算費、招標代理費”的統(tǒng)稱,一審法院對招投標造價預算費、招標代理費不予認定不符合分包合同的約定;關于地方政府性收費、水電等其他費用既在分包合同中有約定,中建六局二公司也提交了相關證據,一審法院應予支持。被上訴人恩施州地稅局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恩施州地稅局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責任,中建六局二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武漢廣安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中建六局二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2410432.14元,并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中建六局二公司或者恩施州地稅局在工程保修期屆滿后返還武漢廣安公司工程質量保證金30073812元;3.判令恩施州地稅局在欠付工程款(含質量保證金)范圍內對上述第1、2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本案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及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費由中建六局二公司、恩施州地稅局承擔。訴訟過程中,武漢廣安公司增加訴訟請求為:由中建六局二公司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7年1月1日起支付質量保證金利息。中建六局二公司向一審法院反訴請求:1.判令武漢廣安公司支付稅金396230.28元、招投標造價預算費248031.47元、招標代理費620.08元、土建配合費279035.41元、總包管理費310039.34元、地方政府性各項收費43405.51元、水電費74409.44元、資料歸檔費496062.95元、前期安裝工程預埋費274837元、1#樓清理垃圾費用1600元、罰單1000元、配電柜費1716元,合計2126987.49元;2.判令武漢廣安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武漢廣安公司的《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證書》載明:資質類別和等級為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yè)承包貳級,消防設施工程專業(yè)承包壹級,有效期至2021年1月19日。2012年10月25日,經過招投標程序,恩施州地稅局(發(fā)包方,甲方)與中建六局二公司(承包方,乙方)簽訂了《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中載明:工程名稱為恩施州地方稅務局省級數據災備中心項目,建筑面積約43190.7㎡,其中地下室面積12908.8㎡(約7000㎡左右實行分包以實際后澆帶為劃分線為準),施工承包范圍為“施工圖紙范圍內的施工工程,具體包括土方及深基坑支護、樁基工程、建筑工程、給排水、空調工程、電氣工程、弱電及智能工程、消防工程、幕墻及精裝修工程、綠化景觀、道路、管網及停車場、電梯(含變更的相應項目)”,開工日期2012年10月(以發(fā)包人通知為準),竣工日期2014年,合同價款243092910.97元(其中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3023808.30元)。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約定:21.1承包人可依法將非主要部分或專業(yè)性較強的部分工程分包給他人。58.2.1每月按經確認完成工作量的75%支付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由承包人(中建六局二公司)提供工程決算資料,由發(fā)包人(恩施州地稅局)按規(guī)定上報工程決算審計,審計結束后一個月內支付至工程審計結果造價的95%,余5%作為質量保證金,質保期滿后支付。58.4.1約定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70.1總包管理費按分包工程造價的3%計取。70.2承包服務費包括:①按發(fā)包人及發(fā)包人另行分包工程的要求,提供具備發(fā)包人另行分包工程的開工條件、施工通道與施工場地、外腳手架(已有的)、垂直運輸設備(已有的)等;②在發(fā)包人另行分包單位的協(xié)助下,負責報建、資料匯總及驗收等工作;③根據發(fā)包人及發(fā)包人另行分包工程的專業(yè)要求,完成留洞、補眼、灌漿、收口等工作;④提供發(fā)包人另行分包工程的施工用水電的駁接點,并按合同約定向發(fā)包人另行分包單位收取水電費。70.3執(zhí)行省級及省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相關文件明確的政策性費用調整文件等。附件一《工程質量保修書》載明:2.1質量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單項竣工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質量保修期。2.2本工程質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工程為5年;(3)電氣管線工程、給排水管道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為2年;(4)供熱、供冷系統(tǒng)工程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5)裝飾裝修工程為2年;(6)其他項目2年。6.1工程質量保證金為施工承包合同價的5%,建筑工程、給排水工程、設備安裝工程、裝飾工程的質量缺陷責任期滿后,發(fā)包人返還剩余的質量保證金的70%(無息);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和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工程的質量缺陷責任期滿后,發(fā)包人返還剩余的質量保證金的30%(無息)。2013年5月3日,恩施州地稅局(甲方,發(fā)包方)、中建六局二公司恩施州地方稅務局省級數據災備中心工程項目經理部(乙方,總包方,以下簡稱中建六局二公司項目部)、武漢廣安公司(丙方,分包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即《合同協(xié)議書》)。該合同載明:分包工程名稱為恩施州地方稅務局省級數據災備中心1#、2#、4#樓消防系統(tǒng)工程,承包范圍為甲方與乙方簽訂的總包合同中包含的所有消防系統(tǒng)工程,工程自辦理驗收移交之日起二年為質量保修期,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七、合同價款1.合同價款根據乙方投標時消防系統(tǒng)部分對應的綜合單價、取費方式按乙方與甲方的合同約定執(zhí)行,并扣除應繳稅費(按國家規(guī)定及地方收費標準)、工程保修金、投標費用、土建配合費、本工程各項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各項收費、資料歸檔費等。資料歸檔費:經三方同意本分項工程的資料由丙方按本合同約定編制整理,需要中建六局二公司蓋章的資料由甲方簽字認可后方可蓋章。丙方的竣工資料必須交由乙方歸檔,丙方按其分包工程總造價的8%向乙方支付資料歸檔費,乙方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時直接扣除。八、合同價款支付方式4.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審定結算并簽訂保修合同、結算協(xié)議、扣除質保金及其他應扣款項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結算款后,乙方向丙方支付至結算總價款的95%(合同約定的應扣款項應全部扣除)。6.結算總價款5%的質保金按保修合同的約定支付。9.水電費按表計算,丙方在每月5日前支付上月水電費用。10.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直接向丙方支付任何款項,否則,該支付款項為無效支付款項;甲方未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的相關款項時,丙方不得向乙方申請合同約定的款項。2014年12月,案涉工程整體竣工驗收合格。2015年2月7日,恩施州地稅局向中建六局二公司出具了《關于支付災備中心工程進度款的確認函》,其內容為:“根據災備中心工程三方協(xié)議的工程施工進度以及審計公司初步審計意見如下:1.恩施州翔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三方協(xié)議施工單位)從2012年至2014年12月31日已付款項合計2,500萬元,本次安排款項80萬元,即截止目前已付工程款合計2,580萬元。2.武漢市武昌區(qū)翔勝機電設備經營部(三方協(xié)議空調)從2012年至2014年12月31日已付款項合計1,586.5萬元,本次不安排工程款項。3.武漢廣安公司(三方協(xié)議消防)從2012年至2014年12月31日已付款項合計375萬元,本次安排款項30萬元,即截止目前已付工程款合計405萬元。4.武漢高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三方協(xié)議弱電)從2012年至2014年12月31日已付款項合計340萬元,初步審計結算金額為8,007,212元,本次安排款項200萬元,即截止目前已付工程款合計540萬元。5.湖北盛隆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三方協(xié)議強電)從2012年至2014年12月31日已付款項合計660萬元,初步審計結算金額為15,715,279元,本次安排款項200萬元,即截止目前已付工程款合計860萬元。6.恩施州金信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三方協(xié)議三菱電梯)從2012年至2014年12月31日已付款項合計88.64萬元,恩施州山雄實業(yè)有限公司(三方協(xié)議奧的斯電梯)從2012年至2014年12月31日已付款項合計44.416萬元,兩家已付款項合計金額133.056萬元,本次兩家單位合計安排款項30萬元,即截止目前已付工程款合計163.056萬元。以上工程進度款,請你們單位按照三方協(xié)議條款執(zhí)行及時支付。如三方協(xié)議施工單位最終審計結算金額超過付款金額,由此引起的責任由我局承擔?!倍魇┲莸囟惥痔峤坏摹吨Ц吨薪止こ炭蠲骷殹罚ㄝd明最后付款日期為2015年2月28日),擬證明其付款情況。恩施州地稅局表示:“我們已向中建六局二公司支付工程款170,925,560元。付款明細中載明的付款項目,我們是根據中建六局二公司開具的發(fā)票上面注明的來進行登記。2015年2月7日的確認函是根據中建六局二公司所報送的數字和發(fā)票上面對應的項目所做統(tǒng)計,不是我們給分包商付款的統(tǒng)計。數字是中建六局二公司報給地稅局,我們根據他們已報的作了確認。當時本意是年底農民工要工資都找地稅局,地稅局不清楚到底欠多少工資,出具確認函不代表各分包商收到了確認函上的工程款。”2016年8月18日,經湖北省地方稅務局委托,中競發(fā)公司出具了《恩施州地方稅務局省級數據災備中心項目土建安裝工程結算造價審核報告》,審核結論為:恩施州地方稅務局省級數據災備中心項目土建安裝工程報審結算造價285,750,904.80元,審定結算造價183,097,016.35元,審減金額102,653,888.45元。其中:土建及給排水分部工程(中建六局二公司承建)報審結算造價168,433,107.70元,審定結算造價91,292,626.35元,審減金額77,140,481.35元;消防系統(tǒng)工程(武漢廣安公司承建)報審結算造價8,436,951.08元,審定結算造價6,200,786.87元,審減金額2,236,164.21元。各承包單位對本工程結算審核結論的確認情況:(1)總承包單位(中建六局二公司)不接受由其承建的本工程土建、給排水分部工程的審定結算造價結論,未簽字蓋章確認。(2)其他各分承包單位分別接受了各自承建的相關分部工程的審定結算造價結論,并簽字蓋章確認。由于各分包合同由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各分承包單位三方簽署,各分包工程的審定結算造價結論需經總承包單位確認,總承包單位未對各分包工程審定結算造價結論加以確認。2016年9月9日,恩施州地稅局出具了《中建六局二公司恩施州地方稅務局災備中心建設項目工程款撥付情況說明》,其中載明:“從2012年12月至2015年2月,累計向中建六局二公司撥付災備中心項目工程款17,092.556萬元,其中2014年12月前已付16,016.556萬元,2015年2月支付1,076萬元。所有款項發(fā)票均為中建六局二公司提供?!蔽錆h廣安公司及中建六局二公司對該情況說明的真實性及金額無異議。一審訴訟過程中,武漢廣安公司承認中建六局二公司墊付了稅款193173.90元(實為194084.80元),并表示:“請求支付尚欠工程款2410432.14元及利息,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300738.12元及利息。依照中進發(fā)公司的審核報告,工程款為6200786.87元,按照5%計算質量保證金300738.12元,中建六局二公司已付工程款3303593元。在武漢廣安公司不支付8%資料歸檔費的前提下,武漢廣安公司同意按3%扣減總包管理費?!敝薪侄颈硎荆骸皩彾ǖ慕痤~沒有異議,但是結算款是作為我們總包款在省高院提起了訴訟,由省高院對金額進行最終確認。對已付的工程款金額沒有異議。關于代繳的稅款金額,庭審中無法確認,需要庭后向公司進行核實。對5%比例的質保金沒有異議,但是需要省高院最終確認。武漢廣安公司只是說了其認為結算款已經由中建六局二公司支付的款項,恩施州地稅局就武漢廣安公司的項目支付給中建六局二公司相對應的多少工程款,沒有列舉相應的事實和證據?!倍魇┲莸囟惥直硎荆骸拔覀兘o中建六局二公司付款依據是中建六局二公司提供的經三方簽證的施工資料,根據合同約定支付進度款至中建六局二公司。中建六局二公司領取后是全額支付給分包商還是扣除部分費用后支付給分包商,我們不清楚。按照中競發(fā)公司的審核報告,我們的應付總價為183,097,016.35元減去8,479,687元,我們實際已付170,925,560元,按照審核結論下欠3,691,769.35元(含質保金)?!敝薪侄咎峤坏摹段錆h市廣安智能系統(tǒng)工程有限公司應扣款項計算明細表》載明:1.稅金,扣款比例6.39%,計算基數6,200,786.87元,應扣款金額396,230.28元;2.招投標造價預算費扣款比例4%,計算基數6,200,786.87元,應扣款金額248,031.47元;3.招標代理費0.01%,計算基數6,200,786.87元,應扣款金額620.08元;4.土建配合費,扣款比例4.5%,計算基數6,200,786.87元,應扣款金額279,035.41元;5.總包管理費,扣款比例5%,計算基數6,200,786.87元,應扣款金額310,039.34元;6.地方政府性各項收費,扣款比例0.7%,計算基數6,200,786.87元,應扣款金額43,405.51元;7.水電費,扣款比例1.2%,計算基數6,200,786.87元,應扣款金額74,409.44元;8.資料歸檔費,扣款比例8%,計算基數6,200,786.87元,應扣款金額496,062.95元;9.前期預埋工程扣款,扣款金額274,837元;10.應付款項合計2,122,671.49元。備注:1.由于以上單位結算金額未確定,暫以中競發(fā)公司審價報告為計算依據,具體結算金額以法院認定為準。2.稅金扣除依據:每月收款稅票。3.招投標造價預算費按4%扣除,依據為:計價格[2012]1980號文件。4.招標代理費按0.01%扣除,依據為:鄂價工服規(guī)(2012)149號。5.土建配合費按4.5%扣除,依據為:建筑行業(yè)規(guī)定。6.總包管理費按5%扣除,依據為:湖北省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第七項第4條。7.地方政府性各項收費按0.7%扣除,依據為:地方各項規(guī)定。8.水電費按1.2%扣除,依據為:定額列表。9.資料歸檔費扣除依據為:三方協(xié)議合同。關于稅款問題,恩施州地稅局表示:“恩施州地稅局向中建六局二公司支付工程款,中建六局二公司向恩施州地稅局提供發(fā)票。中建六局二公司收到款后向分包商付款,分包商向中建六局二公司提供發(fā)票。分包商開具發(fā)票時如果完了稅,中建六局二公司不需要再次完稅,只需要憑分包商的完稅憑證換票?!蔽錆h廣安公司表示:“剛開始是中建六局二公司統(tǒng)一開票,其中包含分包款的發(fā)票,統(tǒng)一代繳稅款。作為分包人也認可代繳稅款。后來恩施市地稅局通知不允許這樣操作,應當是分包商先開票給總包,然后分包商自己納稅,總包憑分包的稅票去換開同等金額的稅票給恩施州地稅局,不需要再次納稅。”中建六局二公司表示:“涉及到完稅憑證有部分稅率是在變更,具體中建六局二公司已經繳納稅款的金額需要向公司進行核實,武漢廣安公司當庭陳述的問題也需要向公司進行核實?!币粚彿ㄔ赫J為,恩施州地稅局與中建六局二公司簽訂的《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總承包合同),中建六局二公司項目部、武漢廣安公司、恩施州地稅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分包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中建六局二公司項目部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應當由中建六局二公司承擔。經湖北省地方稅務局委托,中競發(fā)公司審定武漢廣安公司消防系統(tǒng)工程6200786.87元,本案當事人對該審定金額均無異議,中建六局二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303593元,墊付了稅款194084.80元,應當予以確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分包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是否成就,案涉款項應否計算利息;二、恩施州地稅局應否向武漢廣安公司承擔責任;三、中建六局二公司的反訴請求是否成立。一、關于分包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是否成就,案涉款項應否計算利息的問題。恩施州地稅局(甲方)、中建六局二公司項目部(乙方)、武漢廣安公司(丙方)簽訂的分包合同第八條第10款約定:“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直接向丙方支付任何款項,否則,該支付款項為無效支付款項;甲方未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的相關款項時,丙方不得向乙方申請合同約定的款項。”恩施州地稅局已向中建六局二公司支付工程款170925560元,中建六局二公司沒有舉證證明該款已全部用于“恩施州地方稅務局省級數據災備中心項目”工程,應視為其收到工程款后沒有足額向武漢廣安公司支付案涉款項,分包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已成就。從恩施州地稅局的《支付中建六局工程款明細》來看,恩施州地稅局向中建六局二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最后日期為2015年2月28日,中建六局二公司沒有及時向武漢廣安公司支付,給武漢廣安公司造成了利息損失。武漢廣安公司主張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支持。利息的計算基數,以工程款2410432.14元扣減武漢廣安公司應當承擔的款項后的數額為準。合同約定工程質量保證期為2年,案涉工程已于2014年12月整體驗收合格,工程質量保質期至遲為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自2017年1月1日起,中建六局二公司即應當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合同約定質量保證期滿后無息,是指在及時返還的情況下,不計算工程質量保證期間內的利息。中建六局二公司應當及時返還質量保證金而未予返還,給武漢廣安公司造成了利息損失,應當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武漢廣安公司主張從2017年1月1日起支付質量保證金的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支持。二、關于恩施州地稅局應否向武漢廣安公司承擔責任的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該規(guī)定有嚴格適用條件,是為了保護農民工利益作出的補充規(guī)定,原則上總承包合同及所有下手轉包和分包合同均無效,不能因此款規(guī)定的存在而否定合同相對性的大原則。債權合同的基礎就是合同相對性,債權所具有的相對性屬性是債存在的基礎。本案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均合法有效,有效合同就應當全面實際履行;發(fā)包人在有效合同中只對合同相對人負有履行義務,對合同之外的人不負擔履行義務??偝邪贤嗝鞔_約定“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直接向丙方支付任何款項,否則,該支付款項為無效支付款項”。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恩施州地稅局沒有義務向武漢廣安公司承擔責任。三、關于中建六局二公司反訴請求是否成立的問題。1.稅金396230.28元。中建六局二公司已代繳的稅金194084.80元,應當在工程款中予以扣減(武漢廣安公司在本訴中主張權利時已扣減193173.90元,還應扣減910.90元)。關于剩余部分的稅金,因案涉合同未明確稅率,實際稅率也在發(fā)生變化,應繳稅款額需要稅務部門最終確認,在本案中無法確定其金額。稅金應該是稅務部門收取,中建六局二公司只是代扣代繳,在當事人對納稅程序有爭議的情況下,不存在武漢廣安公司直接向其支付稅金。為此,對該費用不予支持。2.招投標造價預算費248031.47元、招標代理費620.08元。分包合同對該費用未作明確約定,案涉工程是系以政府采購形式進行招投標,且中建六局二公司未提交其實際支付了該費用的相關證據,對該費用不予支持。3.土建配合費279035.41元、總包管理費310039.34元、資料歸檔費496062.95元。分包合同約定“合同價款根據乙方投標時消防系統(tǒng)對應的綜合單價、取費方式按乙方與甲方的合同約定執(zhí)行”,付款時扣除應繳稅費、土建配合費、資料歸檔費等,其中資料歸檔費按分包工程總造價的8%計算,但未約定土建配合費的計算標準??偝邪贤醇s定土建配合費、資料歸檔費等,約定總包管理費按分包工程造價的3%計取,同時約定了承包服務費的具體內容(包括在分包單位協(xié)助下進行報建、資料匯總及驗收等)。綜合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的約定,并從文義上理解,總包管理費即為承包服務費,土建配合費、資料歸檔費均屬于總包管理費范圍內,在總包管理費以外不應再重復計算。鑒于分包合同約定的資料歸檔費高于總承包合同的總包管理費,應視為當事人對約定的總包管理費標準的變更,武漢廣安公司應當按分包工程總造價的8%即496062.95元向中建六局二公司支付總包管理費。對超過部分的費用,不予支持。4.地方政府性各項收費43405.51元、水電費74409.44元、前期安裝工程預埋費274837元、1#樓清理垃圾費用1600元、罰單1000元、配電柜費1716元。中建六局二公司未提交該費用實際發(fā)生的證據,不予支持。另外,關于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是否應當由中建六局二公司承擔的問題。財產保全責任險是在發(fā)生保全錯誤時,財產保全申請人依據財產保全責任險的約定,要求保險公司在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保證被保全人所遭受的損失得以賠償,繼而實現(xiàn)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目的。案涉合同并未就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進行約定,該費用不屬于違約后所必然發(fā)生的損失,不應由中建六局二公司承擔。綜上所述,中建六局二公司應付武漢廣安公司工程款數額為6200768.87元(含按5%計算的工程質量保證金310038.44元),扣除按8%計算的總包管理費(含資料歸檔費)496061.51元,減去代扣稅金194084.80元,再減去已付工程款3303593元,尚欠2207029.56元未付(除工程質量保證金310038.44元外,還有1896991.12元)。中建六局二公司應支付武漢廣安公司工程款1896991.12元(工程質量保證金除外),并以此為基數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中建六局二公司應返還武漢廣安公司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款)310038.44元,并以此為基數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該款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對武漢廣安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以及中建六局二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不予支持。判決:一、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武漢市廣安智能系統(tǒng)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96991.12元[其中已扣除武漢市廣安智能系統(tǒng)工程有限公司應當承擔的總包管理費(含資料歸檔費)496061.51元、代扣稅金194084.80元],并以此為基數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該款自2015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武漢市廣安智能系統(tǒng)工程有限公司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款)310038.44元,并以此為基數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該款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駁回武漢市廣安智能系統(tǒng)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案件受理費28488元,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33488元,由武漢市廣安智能系統(tǒng)工程有限公司負擔5298元,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819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11891元,由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9113元,武漢市廣安智能系統(tǒng)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778元。本院二審期間,武漢廣安公司和中建六局二公司圍繞上訴請求均向本院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質證。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中建六局二公司提交的武漢長誠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關于中建六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方稅務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對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施工的土建及給排水總價(不含未鑒定范圍)司法鑒定意見書》,欲證明恩施州地稅局未支付全部工程價款,因鑒定機構所鑒定的工程范圍不包含本案爭議,鑒定意見與本案缺乏關聯(lián)性,故對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對該證據證明的事實本院不予認定。武漢廣安公司提交天眼查網頁、信用中國網頁,欲證明中建六局二公司嚴重喪失商業(yè)信譽,但該證據與本案無關,對該證據欲證明的事實本院不予認定;提交的本院(2017)鄂28民終1685號民事判決書及湖北省2008費用定額文件雖然客觀真實,但證明內容均與本案缺乏關聯(lián)性,故對該證據不予認定,對證據證明的相關事實不予認定。經本院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的案件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另查明,恩施州地稅局向中建六局二公司支付的17092556元工程款,包括2014年12月前支付的16016556元及2015年2月9日支付的800000元和2015年2月11日支付的9960000元。本案訴訟過程中,恩施州地稅局向各分包單位直接支付工程款1500000元,其中包括2018年2月13日恩施州地稅局給武漢廣安公司支付的工程款200000元。
上訴人武漢市廣安智能系統(tǒng)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廣安公司)、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六局二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恩施州地稅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40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武漢廣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海濤、上訴人中建六局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子華、游淋、被上訴人恩施州地稅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嚴奉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及答辯意見,二審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為:1.武漢廣安公司、中建六局二公司、恩施州地稅局簽訂的《合同協(xié)議書》中的合同價款條款是否為格式條款,武漢廣安公司應否向中建六局二公司支付資料歸檔費;2.武漢廣安公司在申請財產保全時向保險公司支付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保險費用4485元應由誰負擔;3.中建六局二公司向武漢廣安公司支付工程價款的條件是否成就;4.中建六局二公司的反訴請求是否成立。對此,本院分析評判如下:一、關于武漢廣安公司、中建六局二公司、恩施州地稅局簽訂的《合同協(xié)議書》中的合同價款條款是否為格式條款,武漢廣安公司應否向中建六局二公司支付資料歸檔費的問題。本院認為,武漢廣安公司、中建六局二公司、恩施州地稅局于2013年5月3日所簽訂的《合同協(xié)議書》不是采用格式條款所簽訂的合同,其中“合同價款”條款不是格式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訂立,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本案所涉《合同協(xié)議書》雖系打印件,但協(xié)議書第十條第一項明確載明“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均已認真閱讀本合同及其相關附件的內容,對約定的全部內容均不持異議?!痹凇昂贤瑑r款”條款中,資料歸檔費作為一項特別約定費用分段明確約定,從該條款的約定內容看,在約定的支付比例8%下標注了下劃線。以上說明武漢廣安公司與中建六局二公司在簽訂本協(xié)議之前對協(xié)議內容進行了充分協(xié)商。故武漢廣安公司上訴認為關于合同價款條款屬格式條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對于應繳稅費、工程保證金、投標費用、土建配合費、本工程各項地方政府及有關本門的各項收費、資料歸檔費等,武漢廣安公司應當按照雙方約定向中建六局二公司按其分包工程總造價的8%支付資料歸檔費。從《合同協(xié)議書》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丙方按其分包工程總造價的8%向乙方支付資料歸檔費,乙方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時直接扣除”來看,武漢廣安公司支付資料歸檔費的時間為中建六局二公司每次支付工程款時,不是中建六局二公司完成資料歸檔后,故武漢廣安公司關于中建六局二公司沒有完成資料歸檔任務,其不應支付資料歸檔費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二、關于武漢廣安公司在申請財產保全時支付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保險費用4485元應由誰負擔的問題。本案所涉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保險費4485元應由武漢廣安公司負擔。人民法院在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當事人提供財產擔保并不會對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直接產生損害。本案中,武漢廣安公司在申請財產保全時未用其財產提供擔保,而是向保險公司投保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由此產生的保險費用4485元不是其申請財產保全時必然產生的費用,該費用不應由中建六局二公司負擔,應由武漢廣安公司自行負擔。三、關于中建六局二公司向武漢廣安公司支付工程價款的條件是否成就的問題。中建六局二公司向武漢廣安公司支付全部工程價款的條件已成就,中建六局二公司應當支付剩余工程價款。根據中建六局二公司與武漢廣安公司、恩施州地稅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武漢廣安公司完成約定工程內容及涉案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合同三方即具備了結算工程價款的條件?,F(xiàn)恩施州地稅局和武漢廣安公司均認可中競發(fā)公司對本案所涉工程價款的審核結論,一致確認本案工程價款為6200768.87元,中建六局二公司作為總包人,在履行其與發(fā)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合同時,應積極協(xié)調各方及時辦理結算手續(xù),現(xiàn)中建六局二公司因自建工程的實際工程價款等問題與恩施州地稅局發(fā)生爭議并提起訴訟,不與恩施州地稅局進行工程結算,客觀上阻卻了無爭議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現(xiàn),中建六局二公司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一審判決中建六局二公司給付武漢廣安公司剩余工程款并無不當。關于恩施州地稅局是否已將本案所涉工程款全部支付給中建六局二公司的問題,中建六局二公司主張,依據恩施州地稅局基建工程管理辦公室于2015年2月7日出具的《關于支付災備中心工程進度款的確認函》,可以認定恩施州地稅局僅支付為武漢廣安公司支付4050000元,尚未支付全部工程款。本院認為,恩施州地稅局在出具上述確認函后,又分別于2015年2月9日、2月11日向中建六局二公司轉賬支付800000元、99600000元,共計10760000元,對于上述工程款的組成及其是否包含武漢廣安公司的剩余工程款,中建六局二公司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因中建六局二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故應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四、關于中建六局二公司的反訴請求是否成立的問題。中建六局二公司的反訴請求不成立,武漢廣安公司不應支付中建六局二公司主張的土建配合費、總包管理費、資料歸檔費和招投標造價預算費、招標代理費、地方政府性收費、水電費等費用。根據中建六局二公司與武漢廣安公司在《合同協(xié)議書》第七條第一款“合同價款根據乙方投標時智能化系統(tǒng)部分對應的綜合單價、取費方式按乙方與甲方的合同執(zhí)行,并扣除應繳稅款(按國家規(guī)定及地方收費標準)、工程保修金、投標費用、土建配合費、本工程各項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各項收費、資料歸檔費等”約定,中建六局二公司應扣除的費用名稱為應繳稅款、工程保修金、投標費用、土建配合費和地方政府性收費及資料歸檔費。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中建六局二公司所主張的總包管理費,故一審判決未支持其要求武漢廣安公司支付總包管理費的反訴請求并無不當。中建六局二公司主張“招投標造價預算費和招標代理費”就是合同約定的招投標費用,招投標造價預算費的扣減依據為《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招投標代理費的扣減依據為湖北省《省物價局省住建廳印發(fā)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本案中,中建六局二公司未提供證據證實其依照上述規(guī)定實際交納了招標代理費和工程咨詢造價費,且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招投標費用是否為“招投標造價預算費和招標代理費”存在爭議,中建六局請求按照上述規(guī)定扣減費用缺乏依據。同時,中建六局二公司未提交已實際為武漢廣安公司代交水電費的依據,其要求扣減水電費亦缺乏依據。一審判決不支持中建六局二公司上述反訴請求并無不當。因中建六局二公司和武漢廣安公司在《合同協(xié)議書》中對土建配合費、地方政府性各項收費的扣減標準和方式沒有明確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钡诹l第(二)項規(guī)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然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睂ι鲜鲑M用發(fā)生爭議后,中建六局二公司和武漢廣安公司應先行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才能按照合同訂立時的市場價格履行或執(zhí)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中建六局二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交證據證實本案簽訂合同時上述兩項費用的市場價格。其主張地方政府性各項收費應依據政府各項規(guī)定收取,但既未提交證據證明該項費用系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又未提交證據證實其已經實際繳納了費用。同理,對于土建配合費,中建六局二公司主張扣減的依據是建筑行業(yè)規(guī)定,但其既未提交該項費用扣減的具體依據和簽訂合同時的市場價格,也未提交證據證實該項費用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因此,對于中建六局二公司要求扣減上述兩項費用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稅金問題。依法納稅是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中建六局二公司和武漢廣安公司在合同中約定相關稅費應在工程價款中扣除,中建六局二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繳納扣取的稅款。在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對于武漢廣安公司應繳納的稅費,中建六局二公司代為繳納過,武漢廣安公司亦自行繳納過,對于中建六局二公司代扣代繳的稅款,一審法院亦查清。對于武漢廣安公司應繳納而未繳納的稅款,武漢廣安公司應當自覺申報并納稅,或由中建六局二公司依法代扣代繳,并不影響雙方對涉案工程款的結算與支付,中建六局二公司亦不能以此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項。另,一審法院判決后恩施州地稅局給武漢廣安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元,武漢廣安公司予以認可,可由各方在結算時予以抵扣,或在本案執(zhí)行過程中直接予以扣減。綜上所述,上訴人武漢廣安公司和中建六局二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44489元,由武漢市廣安智能系統(tǒng)工程有限公司負擔4110元,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40379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郜幫勇
審判員  譚 云
審判員  聶禮剛

書記員:吳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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