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工貿職業(yè)學院,住所地:武漢市洪山區(qū)魯磨路448號。
法定代表人:李傳納,系該??偨?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鵬,湖北忠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陜西省鳳翔縣人,現(xiàn)無職業(yè),住武漢市武昌區(qū)。
委托代理人:陶振華,湖北華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授權代理。
原告武漢工貿職業(yè)學院與被告李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馬暉適用簡易程序于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武漢工貿職業(yè)學院的委托代理人張鵬,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振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李某于2007年9月1日到原告處工作,原告未與被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1年5月,原告為被告繳納了社會保險費至2012年2月。2012年3月,被告以原告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為其足額補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與原告解除了勞動關系。2012年4月18日被告向湖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原告支付二倍工資差額、補辦養(yǎng)老保險手續(xù)、經(jīng)濟補償金、支付失業(yè)保險待遇損失等。仲裁委裁決后,原告不服,故而提起訴訟,其訴求如前。另查明,被告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1890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有關證據(jù)及庭審筆錄等附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在雙方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原告未依法為被告辦理社會保險,但屬征收與繳納之間的行政管理范疇,不屬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本院對此不予處理;原告未依法與被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向被告支付雙倍工資差額20790元(計算標準為1890元/月×11個月),對原告要求不予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未依法為被告繳納社會保險,被告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原告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9450元(計算標準為1890元/月×5個月=9450元),故對原告要求不予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因被告于2012年3月自行辭職,且未向本院提交其處于失業(yè)狀態(tài)的相關證據(jù),故對原告要求不予支付被告失業(yè)保險待遇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武漢工貿職業(yè)學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李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人民幣20790元;
二、原告武漢工貿職業(yè)學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李某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人民幣9450元;
三、原告武漢工貿職業(yè)學院不向被告李某支付失業(yè)保險待遇損失人民幣4725元;
四、駁回原告武漢工貿職業(yè)學院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賬號:07×××93;開戶行:農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馬暉
書記員: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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