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封某電機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新華下路長春小區(qū)8號樓4單元7層2室。
法定代表人:易亞軍,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剛,湖北瀛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志,湖北瀛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輝門摩擦產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創(chuàng)業(yè)三路。
法定代表人:沈梁玉。
本院在審理原告武漢封某電機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封某公司)訴被告輝門摩擦產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輝門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封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凍結被告輝門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273,204.3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財產。為此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單保函,為本案提供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號:xxxx54)。
本院認為,原告封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告輝門摩擦產品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273,204.3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財產。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李紀鋼
書記員: 李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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