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寶某某躍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青山區(qū)白玉山街張家田142號。
法定代表人:凃軍,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先進(特別授權代理),湖北揚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凱(特別授權代理),湖北揚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市青山區(qū)土地整理儲備事務中心。住所地:武漢市青山區(qū)工業(yè)四路特1號。
法定代表人:王青建。
原告武漢寶某某躍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武漢市青山區(qū)土地整理儲備事務中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武漢寶某某躍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內(nèi)預交案件受理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漢寶某某躍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訴處理。
審判員 龔雨紅
書記員:夏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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