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武漢子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高雄路128號(平安苑二期)3單元2層3室。
法定代表人張開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紀鋒(特別授權代理)湖北般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丁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
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6)鄂0102財保625號民事裁定,對被申請人丁某某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和平鄉(xiāng)徐東路7號徐東花園三期A區(qū)3棟3單元6層604號(所有權證號:武房權證洪字第××號)房屋予以查封?,F(xiàn)因申請人武漢子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被申請人丁某某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和平鄉(xiāng)徐東路7號徐東花園三期A區(qū)3棟3單元6層604號(所有權證號:武房權證洪字第××號)房屋查封。
審判員 龔奉奇
書記員: 陳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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