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天暢衡某制造有限公司
許衛(wèi)斌(湖北東吳弘泰律師事務所)
宜昌聚沙建材貿(mào)易有限公司
原告武漢天暢衡某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風武,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許衛(wèi)斌,湖北東吳弘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宜昌聚沙建材貿(mào)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君橋。
本院在審理原告武漢天暢衡某制造有限公司與被告宜昌聚沙建材貿(mào)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武漢天暢衡某制造有限公司以被告宜昌聚沙建材貿(mào)易有限公司已自動履行付款義務為由,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宜昌聚沙建材貿(mào)易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武漢天暢衡某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系自愿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武漢天暢衡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79元(已減半收?。?,由原告武漢天暢衡某制造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武漢天暢衡某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系自愿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武漢天暢衡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79元(已減半收?。?,由原告武漢天暢衡某制造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李振華
書記員: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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