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天某騰某體育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劉賓(湖北恩施清江法律服務所)
張祖東(湖北恩施清江法律服務所)
恩施市第三高級中學
沈代輝(湖北沈代輝律師事務所)
向極丕
中基建設有限公司
王宇澤
熊少明
原告武漢天某騰某體育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徐東二路2號水岸星城H12棟2單元4層1號。
法定代表人向玉泉,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劉賓,恩施市清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張祖東,恩施市清江法律服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恩施市第三高級中學,住所地:恩施市龍鳳鎮(zhèn)伍家灣。
法定代表人董祖昌,該校校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沈代輝,湖北沈代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向極丕,該?;ㄞk主任。
被告中基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門市竟陵鎮(zhèn)陸羽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劉耀軍,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王宇澤,該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熊少明,該公司職工。
原告武漢天某騰某體育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訴被告恩施市第三高級中學、中基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與被告庭外和解為由,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武漢天某騰某體育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410元,減半交納2205元,由原告武漢天某騰某體育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
原告武漢天某騰某體育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訴被告恩施市第三高級中學、中基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與被告庭外和解為由,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武漢天某騰某體育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410元,減半交納2205元,由原告武漢天某騰某體育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韓笑蓮
審判員:張久福
審判員:賴聲宇
書記員:何世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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