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圓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洪山區(qū)珞瑜路1號鵬程國際A2407號。
法定代表人:齊繼東,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詹靖明,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紅,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合肥金某光電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經(jīng)開區(qū)桃花工業(yè)園繁華西路工投立恒工業(yè)廣場B-12A棟4-5層。
法定代表人:李延南,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彭鳳,系合肥金某光電子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特別授權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武漢圓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合肥金某光電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武漢圓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武漢圓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訴的意思表示真實,并自行處置訴訟權利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武漢圓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因簡易程序減半收取為1075元,由原告武漢圓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鄭萍
書記員: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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