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固德賽化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19C2地塊武漢經開未來城B幢19層13號房。
法定代表人:吳曉云,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冉術國,湖北中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晉煤金楚化肥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鐘祥市雙河鎮(zhèn)官沖村。
法定代表人:金桂澤。
原告武漢固德賽化學有限公司訴被告湖北晉煤金楚化肥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2018年4月2日,原告武漢固德賽化學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達成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武漢固德賽化學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武漢固德賽化學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09元,由原告武漢固德賽化學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王錦中
書記員: 周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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