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唯藝美藝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杰,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兆國,湖北大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九泰汽車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羅惠華,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賈守輝,湖北武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武漢唯藝美藝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唯藝美公司)訴被告湖北九泰汽車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泰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李振華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唯藝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黃杰及委托代理人汪兆國,被告九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賈守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形成的承攬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對墻面處理總面積2,203平方米,總價款22,030元;繪畫單價30元每平方米、文字單價25元每平方米;被告九泰公司已支付31,600元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九泰公司對于延遲付款違約金928元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在于文字、繪畫面積是否包含周邊著色。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繪制面積以最后實際著色面積為準”表明繪制部分包括著色;并且合同約定了墻面基礎處理單價及文字、繪畫單價,對于著色部分未單獨約定價格,與合同關于繪制面積的計算方式一致;被告九泰公司辯稱著色面積算墻面基礎處理而不計入文字、繪畫部分,與合同約定不符,故本院對被告九泰公司該節(jié)辯稱意見不予采納。鑒于雙方當事人共同對墻面基礎、文字及繪圖的面積等進行了測量、驗收,并制作了面積測算表,依照前述本院認定的計算標準,原告唯藝美公司據(jù)此主張的施工面積有事實依據(jù),本院予以采納。由此,原告唯藝美公司施工的繪畫部分價款為23,100元,文字部分價款為34,400元。原告唯藝美公司提交的視頻、照片表明在施工中存在部分位置先后有不同的繪制內(nèi)容,結(jié)合其他有效證據(jù)可以證實原告唯藝美公司主張的根據(jù)被告九泰公司指令進行了變更施工的事實,被告九泰公司對此亦未提交證據(jù)予以反證,故對于因變更施工產(chǎn)生的額外費用,應由被告九泰公司承擔。但原告唯藝美公司在進行變更施工時,雙方對變更項目未依合同約定簽訂補充協(xié)議,也未就變更施工的面積進行確認,原告唯藝美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僅能證實進行了部分變更施工,而不能確證實際變更施工的具體面積,對于該部分面積現(xiàn)已不能準確核定。原告唯藝美公司作為履行施工義務的一方對履行義務的情況應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但其就主張的事實未能充分舉證,應自行承擔舉證不力的后果。綜合考量原告唯藝美公司確實進行了變更施工的事實,本院酌定在原告唯藝美公司主張價款的10%即2,700元的范圍內(nèi)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因此,被告九泰公司應付價款合計為82,230元,扣減被告九泰公司已支付的31,600元后應付50,630元。雙方簽訂的合同還約定了總價款5%的質(zhì)保金由被告九泰公司于工程完工一年內(nèi)支付,該付款節(jié)點時間尚未到期,故還應予扣除4,111.5元。綜上,被告九泰公司應向原告唯藝美公司支付合同價款合計46,518.5元及延遲付款違約金928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北九泰汽車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武漢唯藝美藝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支付46,518.5元;
二、被告湖北九泰汽車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武漢唯藝美藝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928元;
三、駁回原告武漢唯藝美藝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03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武漢唯藝美藝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擔410元,被告湖北九泰汽車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49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1,806元,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67;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李振華
書記員: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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