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博某居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硚口區(qū)漢西二路特2號。
法定代表人:范振平,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林釗,湖北萬澤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
被告: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江岸區(qū)。
被告:湖北金信天某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qū)解放大道1338號漢飛青年城8層。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紅軍、韓探君,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
原告武漢博某居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邵某某、湖北金信天某投資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武漢博某居實業(yè)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武漢博某居實業(yè)有限公司撤回起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武漢博某居實業(yè)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武漢博某居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 謝磊
人民陪審員 朱俊南
人民陪審員 李建平
書記員: 夏建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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