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創(chuàng)潔工貿洗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夏偉峰,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國強,湖北卓創(chuàng)德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柳松,男,公司銷售經理。
被告:武漢市北冰洋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湯明越,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宏偉,男,該公司員工。
原告武漢創(chuàng)潔工貿洗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chuàng)潔工貿公司)訴被告武漢市北冰洋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冰洋商貿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創(chuàng)潔工貿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柳松、被告北冰洋商貿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宏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創(chuàng)潔工貿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貨款114,8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5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系被告的供應商,主要為被告供應寶潔公司系列產品。經結算,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14,843元未付,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北冰洋商貿公司承認原告創(chuàng)潔工貿公司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被告承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武漢市北冰洋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武漢創(chuàng)潔工貿洗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14,8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500元,合計118,34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66元,減半收取計1,333元,由被告武漢市北冰洋商貿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67;開戶行:農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屠俊霞
書記員:陳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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