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軍威文化傳播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國杰,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顧宗國,湖北卓創(chuàng)德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羅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武漢軍威文化傳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羅某某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中,原告武漢軍威文化傳播集團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武漢軍威文化傳播集團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武漢軍威文化傳播集團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武漢軍威文化傳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熊偉
書記員: 張晏超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