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眾一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
張望華(湖北睡虎律師事務所)
段某
湖北鈞天經(jīng)貿有限公司
武漢玖信開元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原告:武漢眾一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東西湖區(qū)新溝農場新華集。
法定代表人:李必勝,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望華,系湖北睡虎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段某。
被告:湖北鈞天經(jīng)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陽區(qū)琴臺路特1號南區(qū)008-009號。
法定代表人:段某,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告:武漢玖信開元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陽區(qū)永安堂172號。
原告武漢眾一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段某、湖北鈞天經(jīng)貿有限公司、武漢玖信開元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熊敏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蘇俊、章傳軍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武漢眾一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望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段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湖北鈞天經(jīng)貿有限公司、武漢玖信開元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現(xiàn)公告期限已經(jīng)屆滿,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武漢眾一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與被告段某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及銀行轉賬憑證,足以證實雙方已形成了合法的借貸關系并已實際履行。關于借款利息,因原告當庭變更訴訟請求,請求利息按照月利率2%計算,該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因被告段某已經(jīng)向原告支付了借款利息871250元,故該利息應從被告應支付的利息中扣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款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之規(guī)定,被告湖北鈞天經(jīng)貿有限公司、武漢玖信開元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在借款協(xié)議上加蓋公章對被告段某的借款提供擔保,應與被告段某對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段某償還原告武漢眾一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300萬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段某向原告武漢眾一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00萬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計算,從2013年11月20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其中應扣除已經(jīng)支付的利息871250元);
三、被告湖北鈞天經(jīng)貿有限公司、武漢玖信開元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二項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原告武漢眾一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800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50元(原告武漢眾一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預交),共計36450元,由被告段某負擔,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武漢眾一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鈞天經(jīng)貿有限公司、武漢玖信開元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武漢眾一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與被告段某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及銀行轉賬憑證,足以證實雙方已形成了合法的借貸關系并已實際履行。關于借款利息,因原告當庭變更訴訟請求,請求利息按照月利率2%計算,該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因被告段某已經(jīng)向原告支付了借款利息871250元,故該利息應從被告應支付的利息中扣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款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之規(guī)定,被告湖北鈞天經(jīng)貿有限公司、武漢玖信開元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在借款協(xié)議上加蓋公章對被告段某的借款提供擔保,應與被告段某對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段某償還原告武漢眾一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300萬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段某向原告武漢眾一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00萬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計算,從2013年11月20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其中應扣除已經(jīng)支付的利息871250元);
三、被告湖北鈞天經(jīng)貿有限公司、武漢玖信開元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二項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原告武漢眾一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800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50元(原告武漢眾一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預交),共計36450元,由被告段某負擔,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武漢眾一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鈞天經(jīng)貿有限公司、武漢玖信開元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審判長:熊敏
審判員:蘇俊
審判員:章傳軍
書記員:周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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