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九和安物流有限責任公司
高威(湖北泓峰律師事務所)
劉松(湖北泓峰律師事務所)
汪某某
原告:武漢九和安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武漢市蔡甸區(qū)。
法定代表人:蔡冬梅,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威、劉松,湖北泓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黃石市。
原告武漢九和安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汪某某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武漢九和安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173元,由原告武漢九和安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武漢九和安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173元,由原告武漢九和安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審判長:何晴高
書記員: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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