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
夏愛華(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
程小春
尤某某
陶宏勝(湖北佑君律師事務所)
原告: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瑛,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夏愛華,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quán)限:一般授權(quán)。
委托代理人:程小春,系公司辦公室主任。
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被告尤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
委托代理人:陶宏勝,程帆,湖北佑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原告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興公司)訴被告尤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方彩明獨任審理,于2014年12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三興公司委托代理人夏愛華、被告尤某某委托代理人程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一、原告要求不向被告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請求在武漢市新洲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中得到支持,被告并未向本院提起訴訟,視為被告放棄該項權(quán)利,故本院對原告三興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予以認可;二、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guān)系。此種情形下解除勞動關(guān)系,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F(xiàn)原告三興公司僅提供為被告辦理了2013年5月至2013年6月社會保險的本公司內(nèi)部記錄的復印件,以此要求不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經(jīng)多次調(diào)解,當事人未達成一致意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被告尤某某解除勞動關(guān)系經(jīng)濟補償金17,588.3元(2345.1元/月×7、5月)。如到期未自動履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10元,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帳號:079501040000393;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行號: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一、原告要求不向被告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請求在武漢市新洲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中得到支持,被告并未向本院提起訴訟,視為被告放棄該項權(quán)利,故本院對原告三興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予以認可;二、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guān)系。此種情形下解除勞動關(guān)系,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F(xiàn)原告三興公司僅提供為被告辦理了2013年5月至2013年6月社會保險的本公司內(nèi)部記錄的復印件,以此要求不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經(jīng)多次調(diào)解,當事人未達成一致意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被告尤某某解除勞動關(guān)系經(jīng)濟補償金17,588.3元(2345.1元/月×7、5月)。如到期未自動履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方彩明
書記員:鄔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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