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瑛,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夏愛華,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一般授權。
委托代理人:程小春,系公司辦公室主任。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尤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
委托代理人:陶宏勝,程帆,湖北佑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興公司)訴被告尤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方彩明獨任審理,于2014年12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三興公司委托代理人夏愛華、被告尤某某委托代理人程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庭審調查、雙方舉證、質證及本院認證,本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于2008年2月20日到原告三興公司從事細紗車間擋車工工作,月平均工資為2,257元。原告三興公司未能提供為被告辦理了2008年2月20日至2013年5月期間的社會保險。2013年5月22日,被告以原告三興公司未為自己辦理社會保險、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離開原告三興公司。被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武漢市新洲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要求確認其與原告三興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武漢市新洲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其與原告三興公司在2008年1月至2013年6月13日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原告三興公司不服,訴來本院,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xié)議,確認被告與原告三興公司在2008年2月20日至2013年5月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后被告于2014年9月9日向武漢市新洲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請求裁令原告三興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武漢市新洲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一、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并由原告三興公司支付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2,413.5元;二、駁回被告的其它仲裁請求。原告三興公司不服該裁決,訴來本院,訴訟請求如前所述。
本院認為:一、原告要求不向被告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請求在武漢市新洲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中得到支持,被告并未向本院提起訴訟,視為被告放棄該項權利,故本院對原告三興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予以認可;二、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此種情形下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F原告三興公司僅提供為被告辦理了2013年5月至2013年6月社會保險的本公司內部記錄的復印件,以此要求不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經多次調解,當事人未達成一致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尤某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2,413.5元(2,257元/月×5、5月)。如到期未自動履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10元,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帳號:079501040000393;開戶行:農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行號: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方彩明
書記員:鄔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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