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書龍,河北升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邯山區(q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叢臺區(qū)叢臺路392號。
負責人:薄士亮,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一菲、艾敬,北京德和衡(邯鄲)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武某某與被告鄭某某、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武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薛書龍,被告鄭某某,被告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董一菲、艾敬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武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二次手術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鑒定費等共計131165.17元,不足部分由被告鄭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0月20日9時許,被告鄭某某駕駛本人的冀D×××××號面包車,沿人民路北側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當行駛至中級人民法院南門口西側處時,在非機動車道臨時停車開門時,與武某某駕駛的自行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至邯鄲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經(jīng)邯鄲市律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的誤工期限為150日,營養(yǎng)期限為90日,護理期限為90日,二次手術費用為15000元。經(jīng)邯鄲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一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鄭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較大的物質損失和精神傷害。為此原告訴至法院。
鄭某某辯稱,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應由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
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原告合理有據(jù)的損失愿意在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均過高。原告的傷情并未構成傷殘,其主張的精神撫慰金不應支持。原告主張的旅行社扣款費、退團費、飛機票扣款費不屬于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法定賠償項目。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予承擔,二次手術費尚未實際發(fā)生,應待實際發(fā)生后二次主張。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2016年10月20日9時許,被告鄭某某駕駛本人的冀D×××××號面包車,沿人民路北側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當行駛至中級人民法院南門口西側處時,在非機動車道臨時停車開門時,與武某某駕駛的自行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邯鄲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一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鄭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至邯鄲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25天,支付了醫(yī)療費43977.83元。
經(jīng)本院委托,邯鄲律證司法鑒定中心于2017年2月6日作出的邯市律正司(2017)傷殘鑒字第39號意見書鑒定為:原告的誤工期限為150日,營養(yǎng)期限為90日,護理期限為90日,二次手術費約需人民幣15000元。支付鑒定費1200元。
另查明,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該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中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該車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50萬元,且不計免賠。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分項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責任限額的部分,按責任比例分擔。本案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鄭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據(jù)此,被告鄭某某承擔全部責任。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責任保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規(guī)定的分項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應根據(jù)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過錯比例分擔民事責任。被告保險公司還應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關于保險公司辯稱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其不應承擔的意見,缺少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不予采納。根據(jù)相關的賠償標準,對因本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作如下確認:1、醫(yī)療費43977.83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250元(50元/天×25天=1250元);3、結合原告的傷情,營養(yǎng)費酌定為2700元(30元/天×90天=2700元);4、誤工費27300元(原告月收入為5460元,誤工時間按90天計算,誤工費為5460元×5個月=27300元);5、護理費10568元(參照2016年度河北省居民服務、修理和其它服務業(yè)33543元/年,住院期間二人護理,出院后一人護理,護理90天計算為33543元/年÷365日×115天=10568);6、交通費酌情認定為500元;7、二次手術費用為15000元;8、退團損失費1385元;9、醫(yī)療輔助器具費1200元;10、鑒定費1200元,以上共計為105080元。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二次手術費用四項合計62927.83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武某某10000元,且保險公司已經(jīng)履行,超出部分由鄭某某按照全責的比例承擔52927.83元。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武某某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醫(yī)療輔助器具費共計39568元。原告的財產(chǎn)損失2585元(鑒定費1200元+退團損失費1385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2000元,超出的部分585元,按照責任比例由鄭某某承擔。由于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責任保險,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相關規(guī)定,保險公司具有向受害人直接賠償?shù)牧x務,因此被告鄭某某應承擔的賠償款53512.83元,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內直接向原告予以賠付。故被告鄭某某不再向原告承擔支付賠償款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付原告武某某39568元;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項下賠付原告武某某2000元;
三、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武某某在交強險分項賠償限額內不足賠償?shù)牟糠?3512.83元;
四、駁回原告武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24元,減半收取1462元,保全費120元,共計1582元,由被告鄭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樹林
書記員:及少偉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shù)?,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yī)療費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shù)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shù)恼葙M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jù)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jīng)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jù)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shù)。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jù)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jù)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j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jù)為憑;有關憑據(jù)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營養(yǎng)費根據(jù)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