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某
朱某某
王偉(河北凌翔律師事務所)
張蕊(河北凌翔律師事務所)
武國利
吳進春(北京東巖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某某,戶籍地唐山市開平區(qū),現(xiàn)住三河市。
上訴人(原審被告):朱某某,住三河市。
委托代理人:王偉、張蕊,河北凌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武國利,住唐山市豐潤區(qū)。
委托代理人:吳進春,北京市東巖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武某某、朱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武國利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19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本案雙方當事人為親兄弟,1987年9月17日在父親武繼強的主持下達成的分家協(xié)議和2013年12月7日在父親武繼強認可下所簽訂的分家補充協(xié)議形式完備,內(nèi)容清楚明確,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合法有效,當事人雙方均應依約履行。上訴人阻止被上訴人在協(xié)議約定的范圍內(nèi)建房的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0元,由上訴人武某某、朱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本案雙方當事人為親兄弟,1987年9月17日在父親武繼強的主持下達成的分家協(xié)議和2013年12月7日在父親武繼強認可下所簽訂的分家補充協(xié)議形式完備,內(nèi)容清楚明確,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合法有效,當事人雙方均應依約履行。上訴人阻止被上訴人在協(xié)議約定的范圍內(nèi)建房的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0元,由上訴人武某某、朱某某負擔。
審判長:丁宗發(fā)
審判員:柴秋芬
審判員:楊學軍
書記員:倪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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