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峰峰礦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保華,河北精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靳更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峰峰礦區(qū)。
被告:邯鄲市孫某采礦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峰峰礦區(qū)界城鎮(zhèn)。
法定代表人:索相民,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士杰,男,該公司副科長。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鄲市滏西大街33號。
負責人:張沄辰,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藺雅晴,女,該公司員工。
被告:安陽縣永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陽縣水冶鎮(zhèn)姬家屯西南安水路北側(cè)。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陽市文昌大道東段路南。
負責人:呂紅偉,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告:蘇振軍,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磁縣。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叢臺區(qū)叢臺路392號。
原告武國新訴被告靳更未、邯鄲市孫某采礦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安陽縣永興物流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蘇振軍、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武國新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武國新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武國新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794元,減半收取計1397元,由原告武國新負擔。
審判員 郭 力
書記員:范炳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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