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解放西路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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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李良,任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軍,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曉敏,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正平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寧市長江路128號創(chuàng)新大廈14樓。
法定代表人:金生輝,任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任小平,北京市百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鹽山縣人民法院(2015)鹽民初字第7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4年7月8日原告正平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投保人與首席承保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共保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共保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就河北省滄州至千童××××標段簽訂《河北省滄州至千童××××標段保險協議》。保險協議約定,各項目保險合同簽訂后一個月內由投保人支付該合同段保費。暴風、暴雨、洪水風險導致的損失人民幣10萬元或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暴雨是指每小時降水量達16毫米以上或連續(xù)12小時達30毫米以上,或連續(xù)24小時達50毫米以上的降雨。賠款應由保險人或首席承保人首先全額支付,共保人應在首席承保人支付后三個工作日內向首席承保人支付所承擔份額的賠款,首席承保人有權在共保保費中預扣10%作為共保賠款保證金。2014年7月7日被告為原告出具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單,其中寫明鑒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被保險人向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書面投保申請和相關資料,并向本公司繳付了本保險單明細中列明的保險費,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險單的規(guī)定負責賠償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期限內對保險人的被保險財產遭受的損壞或滅失。2014年8月11日滄州市高速公路建設管理局代原告向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分兩筆繳納保險費1869486.32元,后滄州市高速公路管理局將所付其中479853.06元保費開具列賬通知單交由原告作為受單單位做記賬憑證。2014年7月15日被告為原告出具的繳納保費479853.06元的增值稅發(fā)票。2014年8月4日,施工現場所在地降雨,致原告施工修建的部分工程造成一定程度毀損,原告方報險后,被告方于2014年8月5日出險,雙方就財產損失進行清點,雙方均認可1、長4.5公里、寬6米便道被雨水浸泡,2、涵洞K176+017積水深50厘米,3、池塘現場剩余2500平方米×0.8米積水,4、K177+993涵洞西南側平臺邊緣開裂長2米,寬10厘米,5、路基長2.5公里,寬45米被雨水浸泡,6、K177+318涵洞地板斷裂,7、K177+065涵洞地板裂紋,雙方在財產損失清點清單上蓋章,清點人、記錄人樊旭簽字。被告提供2014年8月26日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告報告書,該公估報告公告結論為:1、此次事故保單責任不成立,保險人不應負責賠償;2、我司理算金額為86648.05元,公估師為樊旭。該公估報告未附有公估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資格證書及公估師執(zhí)業(yè)證書。原告對該公估報告不認可,稱雖系雙方協議由該公估機構公估,但公估結論超出公估單位執(zhí)業(yè)范圍,且無公估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資格證書及公估師執(zhí)業(yè)證書。公估損失明顯偏低。后經本院委托,2015年11月18日,滄州鑒真價格事務所出具價格評估報告書,鑒定原告以上七項損失總額為383091元。原告方支出鑒定費10000元。庭審中,原告提供鹽山縣氣象局氣象證明證實,2014年8月4日夜間,鹽山縣小莊鄉(xiāng)及圣佛鎮(zhèn)降水量為32毫米,降雨集中在5日凌晨3點到4點,小時降雨量為16.2毫米。被告提供2014年3月27日、2014年8月6日、4月16日鹽山縣氣象局氣象證明,證明2014年8月4日8時至5日14時鹽山縣小莊鄉(xiāng)降水量為17.3毫米,圣佛鎮(zhèn)降水量為14.9毫米,2014年8月5日8時小莊鄉(xiāng)降水量為14.8毫米,2014年8月4日至5日鹽山縣小莊鄉(xiāng)降水量為17.9毫米。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保險協議、保單、氣象證明、財產損失清點清單、建筑工程一切險保單、水毀現場照片、施工圖紙、2014年7月15日被告為原告出具的繳納保費479853.06元的發(fā)票、修復工程量等,及被告提供的氣象證明、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報告、高速公路管理局交納兩筆保費的電子回單、滄州鑒真價格事務所價格鑒定報告書、評估費票據及原被告當庭陳述等證實。
原審認為,原被告簽訂了保險協議、保單,雙方對此無異議,依法予以確認。雖保單上有共保人,但在保險協議中,雙方約定賠款應由保險人或首席承保人首先全額支付,共保人應在首席承保人支付后三個工作日內向首席承保人支付所承擔份額的賠款,首席承保人有權在共保保費中預扣10%作為共保賠款保證金,所以原告僅起訴被告,要求其進行賠償無不妥,被告在賠償后可按約定向其余兩個共保人追償;原被告所提供的證據均證實原告已通過滄州市高速公路建設管理局向被告足額繳納了保費,因保險協議與保單對交納保費時間不一致,且2014年7月15日被告為原告出具的繳納保費479853.06元的發(fā)票,所以對被告主張的原告交納保費超過時間約定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辯稱不予采納;原被告雙方均提供了氣象證明,但氣象證明所證明的時間段不一,且此次降雨確已造成原告施工的部分工程水毀,雙方對降雨造成原告所修建路段七項損失均予認可,予以確認;被告提供的河北天元公估有限公司無公估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資格證書及公估師執(zhí)業(yè)證書,且公估結論超出公估執(zhí)業(yè)范圍,對此本院不予采信;經本院委托滄州鑒真價格鑒定中心所作出的價格鑒定報告,原告方水毀損失為383091元,根據保險協議約定,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283091元,評估費10000元亦應由被告負擔。原告主張要求被告給付違約金及律師代理費,因雙方未約定,故對原告此主張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正平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損失283091元、公估費10000元,共計293091元。二、駁回原告正平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執(zhí)行期限: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執(zhí)行完畢。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155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5800元,原告正平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7355元。
二審經審理查明,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1、雙方保險協議約定賠款應由保險人或首席承保人首先全額支付,共保人應在首席承保人支付后三個工作日內向首席承保人支付所承擔份額的賠款,因此,被上訴人僅起訴要求首席承保人即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符合雙方合同約定,上訴人主張原審遺漏其他共保人為訴訟當事人的上訴請求,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雙方保險協議第4.3.3拒賠時間要求中約定:“如保險人認為收到的被保險人索賠申請不屬于保險責任,保險人自簽收被保險人索賠證明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應向被保險人發(fā)出書面拒絕賠償或拒付保險賠償金的通知書,并載明拒賠依據。如果保險人未在上述時間內提出拒賠,則認為保險人已接受被保險人的索賠申請,不得再提出拒賠?!北景钢校显V人于2014年8月5日出險,但在其后的三個工作日內未向被上訴人發(fā)出書面拒賠通知,按雙方合同約定,上訴人則不得再提出拒賠。因此,上訴人上訴主張因投保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保費以及本案不屬于保險責任,上訴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3、由于上訴人原審中提供河北天元公估有限公司的公估報告存在疵瑕,原審法院委托滄州鑒真價格鑒定中心對被上訴人的損失作出了鑒定報告,該價格鑒定報告程序合法,內容真實,依法應予采信。原審據此認定被上訴人的損失數額并無不當。綜上,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的上訴請求,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并無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696元,由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曉莉 審判員 郭景嶺 審判員 付 毅
書記員:王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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