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蓮檢一部刑訴〔2020〕882號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105021987********,漢族,大專文化程度,個體經營者,戶籍地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qū)**鎮(zhèn)**村**組,現住西安市未央區(qū)**區(qū)**號樓**單元**室。2011年4月11日被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2011年6月1日刑滿釋放。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盜竊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蓮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經本院不批準逮捕,直接移送審查起訴。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蓮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盜竊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1、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樊某某在西安市蓮湖區(qū)**路**小米之家店內,趁店員不備,盜竊小米手表COLOR一只,后逃離現場。
2、2020年6月8日和6月19日,被告人樊某某以同樣手段在同一地點先后白色小米小愛觸屏音箱一個、白色小米小愛音響PRO8一個和小米盒子4一個。
經鑒定,以上被盜物品共計價值人民幣1886元。2020年6月24日,樊某某向被害人退還了小愛音響PRO8和小米盒子4并進行了賠償,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2、鑒定意見;3、被害人的陳述;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現場勘驗筆錄等;6、戶籍證明等書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價值1886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陜西省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博
???????????????????????????????2020年11月10日
附:1、被告人樊某某現被取保候審,電話177********;
?????2、案卷三冊、光盤二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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