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某
劉克安(湖北震邦華廣律師事務(wù)所)
譚娟(湖北震邦華廣律師事務(wù)所)
恩某某天盛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原告樊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劉克安、譚娟,湖北震邦華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恩某某天盛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
州大道特一號清江水岸C棟1001號。
法定代表人林永泉。
本院在審理原告樊某某訴被告恩某某天盛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以與被告恩某某天盛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已庭外達成和解協(xié)議為由,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樊某某申請撤回起訴的理由成立,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800元,減半交納4400元,由原告樊某某負擔。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樊某某申請撤回起訴的理由成立,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800元,減半交納4400元,由原告樊某某負擔。
審判長:于永國
審判員:陳松
審判員:李季蕓
書記員:羅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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