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槐占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東生,河北京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槐占坡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法院(2013)河民初字第20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7月4日21時左右,原告駕駛燃油助力車沿南冬村齊會大街磚道自東向西行駛至南冬小學西約150米處時,與由西向東槐占坡駕駛的無牌汽油三輪車會車時,被告駕駛的三輪車向左側側翻,將原告砸傷。原告受傷后于2013年7月4日至2013年7月22日在河間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花費醫(yī)療費5451.29元。被告為其墊付醫(yī)療費4000元。原告出院時河間市人民醫(yī)院的診斷證明建議原告出院后休養(yǎng)兩周、一人陪護并加強營養(yǎng),定期復查叁個月。后經(jīng)滄州市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原告需二次手術,需花費整容費用及二次手術費用15000元,術后誤工期為30天。
原審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其生命健康權受到損害時,對于該損害有責任的賠償義務人應予賠償。原告宋某被被告槐占坡駕駛的機動三輪車砸傷,對于原告因此所受損失,被告槐占坡應予賠償。原告因被砸傷所受損失為:1、醫(yī)療費5451.29元減去被告墊付的費用,被告稱墊付了5000元,原告認可4000元,被告無證據(jù)證明其墊付5000元,故本院認定墊付4000元。原告的醫(yī)療費損失為1451.29元。2、誤工費62天(包括住院18天、出院后休治14天、二次手術后誤工30天)×22元=1364元。3、護理費,原告稱護理人員為原告的母親劉小坦,其每月收入7858元,但其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劉小坦收入不予認定,對劉小坦的收入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算,護理費為需護理的天數(shù)住院18天加出院14天,共計32天,再乘以每天的收入,即32×108.3=4365.6元。4、營養(yǎng)費為32天(住院18天,出院后休治14天)×50=1600元。5、二次手術費15000元。6、鑒定費1800元。7、交通費,本院酌定為400元。以上共計25981元(計算結果精確到元)。以上損失,被告槐占坡應予賠償。遂判決:一、被告槐占坡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宋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二次手術費、鑒定費、交通費等共計25981元。二、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訴訟費300元,由原告宋某負擔60元,由被告槐占坡負擔240元。
經(jīng)審理查明,河間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13年7月30日出具河公交證字第1599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其內容是:2013年7月4日21時左右,宋某駕駛無牌照燃油助力車沿南冬村至齊會打結磚道自東向西行使至上述地點時,與由西向東魁占坡駕駛的無牌汽油三輪陳會車時,魁占坡駕駛的汽油三輪車左側側翻,將宋某砸傷。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公安機關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能夠證明在發(fā)生事故時是上訴人的車輛側翻將被上訴人砸傷。上訴人沒有提供被上訴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有過錯的有效證據(jù),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的責任并無不當。被上訴人受傷住院及出院期間需要護理人員的護理,原審法院依據(jù)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護理費的標準符合法律規(guī)定。二次手術費及整容費的數(shù)額是鑒定機構依法作出的鑒定結論,上訴人沒有提供充分證據(jù)推翻該鑒定結論,原審法院采信該鑒定結論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并無不妥。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49元,由上訴人魁占坡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朱婧紅 審判員 郭亞寧 審判員 楊志新
書記員: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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