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靖國,黑龍江中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楚某某訴被告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海文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6年6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靖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張某某應當按照雙方約定履行償還本金的義務。關于原告要求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原告楚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900元,合計50900元。
案件受理費1073元減半收取536.5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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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審判員 李海文
書記員: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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